
8月7日上午,越南北宁省第七区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勇(86岁)与被告明(55岁,勇的第三个儿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只交土地给儿子住
根据地籍档案和双方陈述,争议土地的全部面积最初来源于勇的父母。勇自1963年起与发妻共同生活时,直接管理、使用该地块。他们共有5个亲生子女。
当时,勇开垦并填平了周围的低洼地和池塘,将实际总面积扩大到约595平方米。
勇的妻子于1980年去世。九年后,他与芳再婚,未再生育。
1991年,三儿子明成家另立门户。由于子女们的居住需求,勇将595平方米土地划分为两个独立空间。
其中第173号地块约321平方米由勇夫妇继续管理、使用,作为主要住所。其余第150号地块约274平方米交给三儿子夫妇单独居住。
此后,两个家庭分别在两块已用围墙明确划分的土地上独立生活。
在起诉状中,勇表示,将第150号地块交给儿子夫妇完全不是赠与所有权。他坚称只是让儿子借地居住和生产。
他认为,作为自1963年起直接管理该地块的人,他仍保留对该土地的全部处分权。
2020年,勇召集子女们,宣布打算将第150号地块分给明和大哥各一半。
据原告称,当时明表示同意,并请求在自己分得的土地上建造坚固的混凝土房屋。
矛盾在2024年爆发,当时二儿子需要搬回乡下生活,要求交还土地,但弟弟不肯。
勇称,通过在职能部门的调查,他发现儿子从2000年10月起自行申报并获得以独立家庭户名义登记的红本(土地使用权证)。
除财产纠纷外,勇还认为这个儿子不孝,在公共场所辱骂父母。
因此,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发给明的红本,并要求返还整个第150号地块,拆除地上所有建筑和财产。
儿子坚称1991年父亲已赠地
在反诉状中,被告明坚称,自1991年起,父亲和当时仍在世且神志清醒的祖父母都共同意愿将整个第150号地块赠给他。
赠与行为当时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见证和同意。
关于2000年的发证流程,被告提供证据显示,勇是直接申报并为两块地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的人,并在儿子的档案部分签署了边界确认,附有明确的界址说明。
明表示,红本原件实际上由父亲妥善保管,直到2007年才交还给他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他还向法院提交了自1993年至今连续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收据,坚称30多年来父亲从未提出任何争议或申诉。
被告认为,父亲要求收回土地是受其他家庭成员影响,且没有法律依据。
儿子反诉,要求分割继母遗产
除第150号地块外,明还提出反诉,要求分割2021年去世的继母的遗产。
被告辩称,第173号地块(面积321平方米)于2000年以勇的家庭户名义发证,当时只有勇和第二个妻子两个人口。因此,被告认为第173号地块应是父亲与继母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由于继母没有亲生子女,也未留下遗嘱,被告依据《民法典》第654条关于继子女与继母继承关系的规定,主张其享有继承权。
明要求获得该地块中继母遗产份额的一半,约160平方米。
被告提供了30多年来像对待亲生母亲一样照顾、赡养继母的证据。
2020年底,继母年老体弱,患严重糖尿病,明夫妇直接带她去河内治疗,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继母去世后,他被家人安排主持丧礼,并一直在自己家中祭拜她。
因此,明认为自己符合依法获得继承份额的条件。
其余四个儿子在自述书中表示绝对支持父亲的诉求。
他们共同确认,第150号地块只是让明暂住,而他擅自登记在红本上是侵占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
乡、县人民委员会的回复文件均确认,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变动,2000年发证的相关存档材料目前已不完整。
但现行地籍档案仍记录明自2000年起为第150号地块的合法使用者。对于正在继承纠纷中的第173号地块,2004年的技术档案记载面积为306平方米,登记在勇名下。
职能部门确认,第150号和173号地块都是从登记在勇父亲名下的原始地块中分割出来的。
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勇和明父子俩均缺席,委托律师和代理人出庭。
原告方请求休庭,并要求法院追加六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勇的兄弟姐妹。他们认为,争议土地整体来源于勇的父母,两位老人分别于2006年和2011年去世,但他们的子女包括勇和兄弟姐妹目前仍在世。因此,原告认为这些人应被传唤到庭。
而被告认为没有必要传唤这些人,因为他们与案件无关,且土地早在分割地块和办理红本时已由老人分配完毕。两位老人的遗产分割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征询意见时,检察院代表也建议休庭。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庭审缺少部分人员,法院还需要时间研究原告的请求和新证据,因此决定休庭,并于8月28日重新开庭。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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