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0日下午,在国会会场讨论《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草案时,许多代表聚焦于如何更准确地确定赔偿标准,特别是对受害者的健康和精神的损害。
不应让重伤者适用统一的赔偿上限
代表阮氏燕儿(永隆省)认为,草案在将精神损害标准定为按基础工资计算方面已有所调整,这有助于计算透明,并能在基础工资变化时自动更新。
然而,草案第27条第5款规定,健康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50个月基础工资,这对于健康受损严重的情况(如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或终身残疾)仍然偏低。
为此,该代表建议研究按伤情比例分类。对于健康损害达81%以上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上限可提高至80-100个月基础工资,以确保赔偿标准与损害更加相称。

同样关注这一规定,代表石福平(永隆省)认为,需要明确的不仅是50个月基础工资的上限,还有在1至50个月之间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据他称,按基础工资调整可使赔偿金额随时间变化,但仍未解决一个问题:不同健康受损程度的人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实际上,数月后能够恢复的人与瘫痪、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自理的人,不能仅用“健康受损程度”这一统一标准来衡量。
该代表引用现行关于确定身体损伤百分比的规定,并建议法律草案或指导文件更明确规定确定赔偿标准的标准,如身体损伤比例、损伤的性质和长期程度、劳动能力下降程度、自理能力及定期健康护理需求。
他认为,可以研究按损伤程度分组来确定赔偿范围,但不一定必须写入法律。这样做有助于确保不同受损程度的人获得相应的赔偿。
修法必须以人民权益为中心

司法部长黄清松在国会作解释时表示,本次修法的核心观点是将保护人民、保护反腐、反浪费、反消极斗争者的方向制度化。
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同步性和统一性,并克服《国家赔偿责任法》与新颁布的专门法律之间的重叠。
部长表示,一个重要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放在核心位置,以人民满意度作为衡量法律效果的标准。同时,还要求推进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并保护敢想、敢做、敢担当的干部。
此次修改允许其他法律就国家赔偿责任范围作出规定,以解决《国家赔偿责任法》与一些专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2018年《举报法》对某些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规定与现行法律不同。
如果将这些规定全部纳入《国家赔偿责任法》,可能导致同一内容出现在两部法律中,同时在新专门法律出台时,该法不得不持续修改。
部长认为,政府提交的方案有助于《国家赔偿责任法》发挥框架法作用,既确保稳定性,又能在国防、安全、投资、土地和税收等特殊领域调整政策时具有灵活性。
关于税收领域的赔偿责任,部长认为,援引《税收管理法》将确保法律的一致性,解决实际难题,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赔偿范围更广时,税收管理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增加,从而激励减少主观错误。
针对援引可能难以确定违法行为的问题,黄清松先生解释说,赔偿责任仅在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造成损害后产生。这是国家赔偿机制的先决条件。
“这是讨论中意见分歧很大的问题”,黄清松先生表示,司法部将继续与审查机构深入配合研究,并向政府报告。如果意见仍不一致,最终方案将由国会审议决定。
(编译:张悦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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