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上午,越南国会讨论《城市发展法》草案。主持会议的国会副主席阮克定表示,这是一部新法律,内容重要,因此国会安排用一上午进行讨论。
在50名代表报名发言的情况下,他建议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而不是规定的7分钟。
各位代表都赞成颁布该法律的必要性。许多意见认为,这是及时将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在新时期建设发展胡志明市的第09号决议,以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党关于城市发展的重大主张制度化的紧迫要求。
为城市治理与发展形成新的制度框架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指出,该法案不仅是将一些经实践检验的特殊机制和政策法律化。更重要的是,法案为城市治理与发展形成了新的制度框架。
即从管理转向创造发展;从各地必须“要”特殊机制,转向强有力、稳定、透明和负责任的权力下放。
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意见时,郑春安认为,草案规定的范围相当广,其中规定适用于胡志明市和作为特别都市的城市、尚未成为特别都市的城市、特别经济区以及有特别经济区的地方。
同时,授权政府规定对尚未成为特别都市的城市、特别经济区和有特别经济区的地方的具体适用范围。
他表示赞同这种开放性做法,但建议进一步明确该法律的内涵。如果这是《城市发展法》,就不应仅限于将胡志明市的特殊机制法律化,然后让其他地方部分适用。
相反,应朝着一个关于城市发展和治理的通用制度框架发展,该框架具有分层,符合每个城市的规模、位置、作用和管理能力。
“已在胡志明市、河内得到检验且具有普遍性的机制,应逐步成为符合条件城市的共同政策,而不是每个地方继续要申请一项决议或单独机制。因此,他建议法案更明确规定适用层级、条件、原则和限制,避免出现法律已经开放,但地方仍要等待政府决定自己适用哪种机制的情况。”郑春安说。
他还建议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对同奈省的适用机制。因为越共中央政治局的决议已确定同奈省在投资、财政、预算、土地、规划、城市、科技、改革创新、人力资源等多个领域可以适用与胡志明市类似的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
特别是决议确定了将在《城市发展法》草案中审议和具体化的具体内容……

建议增加两道控制闸门,解除进展缓慢项目
就法案中解除进展缓慢项目提出具体意见时,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这是大量资源正被冻结,土地未得到有效利用。将这一规定纳入草案是必要的做法。
然而,他认为需要增加两道控制闸门。第一道是,当允许项目继续时,必须审查并确定关于土地的全部财政义务以及因调整、继续项目而产生的义务。
这确保国家不流失收入,但也不重新确定已经合法履行的义务。不能让释放资源的机制成为将项目拖延产生的利益合法化的机制。
第二道是,对于土地价值、公共资产或财政义务庞大复杂的项目,在决定前需要进行跨部门评审。
他还建议重新考虑截止日期为2036年12月31日。因为一个处理积压问题的特殊机制如果长达10年,将降低紧迫性,并可能继续造成等待心理。
关于选择战略投资者,阮玉山认为目前草案的设计尚未确保实质性竞争。
目录中的项目规模从8000亿至75万亿越盾,需要时间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安排资金,但第二名投资者提交文件的期限只有7天。
形式上虽是竞争,但实际很难有多个投资者有足够时间准备。而且,评分标准是在已接收文件后才发布的。
为此,他建议在接收文件前,在国家招投标网络系统上公开项目目录和评分标准,同时大幅延长接收期限。对于大型项目,可以考虑至少45天,以确保实质性竞争。
他强调,需要控制的不是投资者能否被称为战略投资者,而是选择过程是否真正竞争、透明。
(编译:Eric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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