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提交处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提交处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

8月3日上午,越南公安部部长、大将梁三光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关于处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领域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决议草案。

处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相关违法行为仍面临诸多障碍

梁三光大将表示,起草决议草案文件是为了将第04号决议、第14号结论、第57号决议、第68号决议、第79号决议等制度化……

同时,为克服实际困难与障碍,鼓励和保护敢于思考、敢于担当、充满活力与创造力的干部。

根据呈文,越南《刑事诉讼法》已就《刑法》中关于排除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权限、程序、手续、期限等方面的一些规定。

然而,这些规定尚未满足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政治局在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国有经济以及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等决议中提出的要求和主张。

另一方面,据梁三光先生介绍,从实际基础来看,近期在处置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违法行为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因此,关于投资、资本管理、国有资产、土地、财政、预算、公共采购、股份制改造、招标、公私合作、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的法律体系仍存在重叠和矛盾;国家管理仍偏重事前检查,存在“求—给”机制,未能适应快速、灵活发展的要求。

在国有经济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公共投资以及公共资本和资产管理中,许多违法行为是由于规定不明确、政策变化、处理紧急情况的要求、客观风险或治理决策未达到预期结果而产生的。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提交处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

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人力资源方面仍面临诸多障碍;规定重叠、合规成本高、法律环境缺乏稳定性。

许多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数字化转型、技术革新相关的项目因法律障碍、监察审计结论、调查起诉或缺乏适当后果处理机制而停滞,造成资源浪费、预算收入减少并错失投资机会。

呈文指出:“制定国会关于特殊政策以处理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决议,是客观而迫切的要求。”

规定处理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相关违法行为的6组原则

越南公安部长梁三光提交处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

据呈文,决议草案按照简化程序制定,包括3章13条。

第一章规定了调整范围、适用对象、6项实施原则并解释9个术语。决议规定了处理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相关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第二章规定了处理违法行为的政策,其中包括4项刑事政策:不起诉刑事责任;对因科技应用、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带来的风险排除刑事责任;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和免除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诉讼程序、执行和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章规定了执行效力和组织实施。决议预计实施3年;若决议失效但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则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最长不超过2年。

在作审查报告时,越南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委员会基本赞成调整范围,但建议进行审查以明确各领域的内涵,避免与专门法律重叠。

关于实施原则,需要确保严格处理、没有禁区,同时明确划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将责任处理与为项目、工程排忧解难分开。

宽大政策仅适用于不腐败、不谋私利、为公共利益且已克服后果的情形。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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