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专营园、生态旅游园按100%单价获得征地补偿

胡志明市专营园、生态旅游园按100%单价获得征地补偿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颁布第60号决定,规定在征收土地时对农作物、畜禽的补偿单价,依据2024年《土地法》第103条第6款和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3条第11款c项。

据此,专营园和生态旅游树木园按100%单价补偿,杂园按75%单价补偿。

决定附有附录,将农作物分为数百个种类、品种的多组。

其中,补偿单价最高的是每棵1200万越南盾,适用于观赏性椰枣树(印度椰枣、中东椰枣等)。

对于补偿单价未列出的新增农作物、畜禽,则依据附录中具有相似生物学特性、形态、规格、价值的农作物、畜禽的补偿单价,或依据市场实际价格(通过至少3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或邻近区域经营农作物、畜禽的组织、个人的市场调查)确定;由乡、坊人民委员会、综合特别行政区汇总,提出建议送农业与环境厅汇总,呈请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

如果实际价格与附录中的补偿单价相比有变动,则依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至少3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或邻近区域经营农作物、畜禽的组织、个人的市场调查为基础;由乡、坊人民委员会、综合特别行政区汇总,提出建议送农业与环境厅汇总,呈请市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

若出现较大变动或产生多种未规定的农作物、畜禽,由农业与环境厅主持,配合财政厅审查,建议市人民委员会修改、补充附录。

特别是昆仑岛特区内农作物、畜禽损失补偿单价,按本决定规定的补偿单价的1.8倍执行。

胡志明市专营园、生态旅游园按100%单价获得征地补偿

废除此前关于农作物、畜禽损失补偿单价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废除此前关于胡志明市、平阳省、巴地-头顿省(旧)范围内农作物、畜禽损失补偿单价的决定,以及此前与本决定相悖的各项规定。

(编译:张悦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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