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頒佈第60號決定,規定在徵收土地時對農作物、畜禽的補償單價,依據2024年《土地法》第103條第6款和國會第254/2025/QH15號決議第3條第11款c項。
據此,專營園和生態旅遊樹木園按100%單價補償,雜園按75%單價補償。
決定附有附錄,將農作物分為數百個種類、品種的多組。
其中,補償單價最高的是每棵1200萬越南盾,適用於觀賞性椰棗樹(印度椰棗、中東椰棗等)。
對於補償單價未列出的新增農作物、畜禽,則依據附錄中具有相似生物學特性、形態、規格、價值的農作物、畜禽的補償單價,或依據市場實際價格(通過至少3家在徵收土地所在地或鄰近區域經營農作物、畜禽的組織、個人的市場調查)確定;由鄉、坊人民委員會、綜合特別行政區彙總,提出建議送農業與環境廳彙總,呈請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如果實際價格與附錄中的補償單價相比有變動,則依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至少3家在徵收土地所在地或鄰近區域經營農作物、畜禽的組織、個人的市場調查為基礎;由鄉、坊人民委員會、綜合特別行政區彙總,提出建議送農業與環境廳彙總,呈請市人民委員會審議決定。
若出現較大變動或產生多種未規定的農作物、畜禽,由農業與環境廳主持,配合財政廳審查,建議市人民委員會修改、補充附錄。
特別是崑崙島特區內農作物、畜禽損失補償單價,按本決定規定的補償單價的1.8倍執行。

廢除此前關於農作物、畜禽損失補償單價的決定
本決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廢除此前關於胡志明市、平陽省、巴地-頭頓省(舊)範圍內農作物、畜禽損失補償單價的決定,以及此前與本決定相悖的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