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者已去世,土地被征收时国家是否必须赔偿?

我的一位远房伯父有一块土地,现在国家计划征收用于修建交通道路,正在申报补偿手续时他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人在去世后,国家征收土地时还能获得补偿吗?

广义省何明理先生提问:

广义省司法厅法学家范文钟就土地补偿程序作答: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01条,国家征收土地时不予土地补偿的情形如下:

(1)国家征收土地时,对土地不予补偿但可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情形,由本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

越南:土地使用者已去世,土地被征收时国家是否必须赔偿?

(2)由国家机构、组织管理的土地,是尚未分配、尚未出租或已分配给管理机构的土地。

(3)在下列情况下被征收的土地:

- 因违反土地法律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依据2024年《土地法》第81条规定;

- 因依法终止使用土地而被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

+ 获得国家划拨土地但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出现解散、破产或依法终止活动;

+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履行财产义务后死亡且无继承人;

+ 国家划拨或出租土地有期限但未获准延期使用;

+ 依照投资法律规定终止投资项目时收回土地;

+ 依照林业法律规定森林已被收回时收回土地;

- 土地使用者减少或不再有用地需求并自愿书面交回土地。

(4)不符合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附有土地资产所有权证书条件的情形。但农业用地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使用,使用者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个人,虽不具备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土地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条件,则除外。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死亡,在依民法规定履行财产义务后没有继承人,则国家征收土地时无需给予土地补偿。

因此,如果您的远房伯父没有继承人,则不会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您的远房伯父有继承人,则按照《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规定的顺序,包括:

第一继承顺序: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亲生子女、养子女;

第二继承顺序:包括被继承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亲兄弟、亲姐妹、亲弟妹;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且被继承人是其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第三继承顺序:包括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亲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被继承人的侄子女(且被继承人是其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被继承人的曾孙(且被继承人是其曾祖父、曾祖母、外曾祖父、外曾祖母)。在这些情况下,仍会获得补偿,继承人将领取这笔补偿款。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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