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岘港房屋以100万越南盾出售:第三次一审

‘奇案’岘港房屋以100万越南盾出售:第三次一审

岘港市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一审民事案件,涉及财产所有权纠纷;撤销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土地资产转让合同;撤销特定决定。

据此,该案将于8月20日开庭审理。

因此,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两次被撤销后,该案将第三次进行一审。

本案原告为H.A.Tr.先生(居住在岘港市山茶坊),被告为N.T.B.T.女士(居住在岘港市和强坊)。

根据起诉状,Tr.先生是美籍越侨,2007-2008年汇款委托亲戚N.V.M.先生购买土地、建房并代为登记所有权,地址在梁友庆街(山茶坊),因为他当时不具备在越南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条件。

2009年,他回到这所房子居住。

2013年,与T.女士同居(未登记结婚)后,她提议将房屋土地过户到其名下代为持有,待他具备条件时再归还。

Tr.先生与T.女士签订了房屋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上标注的价格为100万越南盾。

Tr.先生认为,由于自己越南语不熟练、不熟悉越南法律,且以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因此出于信任同意签订合同。

而T.女士则认为,转让房屋土地是为了抵消她此前交给Tr.先生的款项。

T.女士获得了红皮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屋转让给V.T.H.女士,由此引发长期纠纷,历经多级审理。

2018年一审判决中,岘港市人民法院不支持H.A.Tr.先生关于确认该房屋土地归其所有和使用的请求,也不支持他的其他相关要求。

2019年,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Tr.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二审判决提出抗诉。最高法官委员会进行再审,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判决,交由岘港市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022年,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判决完全支持H.A.Tr.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和使用。

N.T.B.T.女士和V.T.H.女士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庭审中,相关权益人N.V.M.先生夫妇确认房屋属于Tr.先生,他们只是代为持有。

V.T.H.女士则认为自己从N.T.B.T.女士处受让房屋土地是合法的。

范文庆公证处表示,N.T.B.T.女士与V.T.H.女士之间的转让交易公证符合规定。

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最高法官委员会随后决定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将案卷移交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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