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市人民法院已決定開庭一審民事案件,涉及財產所有權糾紛;撤銷土地使用權及附著土地資產轉讓合同;撤銷特定決定。
據此,該案將於8月20日開庭審理。
因此,在一審和二審判決兩次被撤銷後,該案將第三次進行一審。
本案原告為H.A.Tr.先生(居住在峴港市山茶坊),被告為N.T.B.T.女士(居住在峴港市和強坊)。
根據起訴狀,Tr.先生是美籍越僑,2007-2008年匯款委託親戚N.V.M.先生購買土地、建房並代為登記所有權,地址在梁友慶街(山茶坊),因為他當時不具備在越南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條件。
2009年,他回到這所房子居住。
2013年,與T.女士同居(未登記結婚)後,她提議將房屋土地過戶到其名下代為持有,待他具備條件時再歸還。
Tr.先生與T.女士簽訂了房屋土地轉讓合同,合同上標註的價格為100萬越南盾。
Tr.先生認為,由於自己越南語不熟練、不熟悉越南法律,且以為雙方是夫妻關係,因此出於信任同意簽訂合同。
而T.女士則認為,轉讓房屋土地是為了抵消她此前交給Tr.先生的款項。
T.女士獲得了紅皮證書(土地使用權證),並將房屋轉讓給V.T.H.女士,由此引發長期糾紛,歷經多級審理。
2018年一審判決中,峴港市人民法院不支持H.A.Tr.先生關於確認該房屋土地歸其所有和使用的請求,也不支持他的其他相關要求。
2019年,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Tr.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二審判決提出抗訴。最高法官委員會進行再審,撤銷了二審和一審判決,交由峴港市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022年,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判決完全支持H.A.Tr.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和使用。
N.T.B.T.女士和V.T.H.女士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庭審中,相關權益人N.V.M.先生夫婦確認房屋屬於Tr.先生,他們只是代為持有。
V.T.H.女士則認為自己從N.T.B.T.女士處受讓房屋土地是合法的。
範文慶公證處表示,N.T.B.T.女士與V.T.H.女士之間的轉讓交易公證符合規定。
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一審民事判決。
到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最高法官委員會隨後決定撤銷二審和一審判決,將案卷移交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