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对于道路安全走廊的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走廊相邻的地块所有者就默认拥有管理和使用该走廊土地的权利?
谁有权使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
在嘉莱省芙美北社(Phù Mỹ Bắc)的一起案件中,《年轻人报》(Tuổi Trẻ)报道,执行员已强制执行并查封了T女士的第812号地块使用权证所载土地面积,以及该地块以外由国家管理的交通安全走廊土地,还有T女士的兄长邓成龙在走廊土地上建造的两间仓库。
这使得被强制执行的面积从证书上记载的719.8平方米增加到了909.2平方米。
上述情况让不少读者对地块前方道路安全走廊的管理和使用权产生疑问。
岘港市律师团律师范文越表示,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家确认获准者土地使用权及附随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土地使用权证仅确认国家认可的地块面积和界限内的使用权,并不当然确认地块界限以外的土地权利,即使该部分土地与地块相邻或位于地块前方。

根据现行《土地法》第210条和《公路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尚未收回的工程安全保护走廊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符合已确定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工程安全保护。
因此,确定谁有权使用尚未收回的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不能仅看其是否为相邻地块的使用者,而应综合比对地籍档案、申报登记材料以及实际管理和使用过程。
此外,还应根据相关文件确定该主体的土地来源、使用过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
走廊土地上建筑物的财产权
律师范文越表示,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10条和第102/2024/NĐ-CP号法令第97条的规定,正在管理、使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且具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条件的人,将被颁发证书。
然而,交通安全走廊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时必须确保公路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安全;不得遮挡标志,不得影响行车视线,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并保护景观和环境。
如果土地使用对工程安全造成影响且无法克服,国家将收回土地。

因此,属于交通安全走廊但尚未被国家收回的土地仍然可以继续合法管理和使用。正在使用土地的人若符合颁发证书的条件,可获考虑颁发证书。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者在交通安全走廊土地上先前建造的房屋、工程,工程位于走廊内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权当然终止。
当土地尚未被收回时,土地使用权和附随土地财产所有权仍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议和确定。
若国家收回土地,使用者将根据第102/2024/NĐ-CP号法令第97条,获考虑补偿、支持和安置,涉及其在工程安全保护走廊公布之前已存在的土地使用及附随财产。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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