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被判处15个月缓刑,已服完刑期,并且已经过了1年的考验期,符合消除案底的条件。由于丢失了刑期执行完毕确认书,请问我该到哪里申请补发这份确认书?
读者阮和发来提问。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阮丰富回答:
由于读者所述未明确服刑的时间点、个人身份,以及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的执行机关属于公安部还是国防部,因此咨询内容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读者的需求。

根据所述内容,您已服完刑期并已获得证明,因此该手续可能已按照国会2019年6月14日第41/2019/QH14号《刑事判决执行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并已经过修订补充)及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办理。
在2025年3月1日之前,公安部下属的省级、县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以及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有权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服刑人员签发考验期执行完毕证明。
2025年3月1日之后,不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因此县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部分刑事判决执行任务移交给了省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其中包括签发考验期执行完毕证明的任务。
因此,请读者查看是哪一个执行机关向您签发了证明,以便联系该机关办理申请摘录相关文件的手续。
如果由县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签发的证明现已不存在,则请联系承接该任务的省级刑事判决执行机关,以获得解决该申请方面的指导。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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