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8日下午在胡志明市举行的“源头垃圾分类:同步基础设施,有效执行”研讨会上,国家管理机构、企业乃至垃圾收集人员都如此认为。
寻找出路,让分好类的垃圾变成钱
在研讨会讨论环节,农业与环境部环境局副局长胡坚忠表示,症结在于尚未确定垃圾的经济“出路”。

胡坚忠表示,事实上,大多数地方仍将垃圾视为需要销毁的废弃物。由于没有算好经济账和分类后的出路,垃圾被混在一起收集的情况仍在继续。与此同时,私人收集队伍却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因为他们看到了垃圾流带来的直接经济价值。
胡坚忠强调,各地必须转变思维,主动为废弃物寻找出路。所有分类后的垃圾,从有机垃圾(剩菜剩饭、农业副产品)到可回收或难回收的无机垃圾,只要找到正确的出路,都能变成钱。
新政策将赋予各地灵活性,根据当地实际出路自行决定分类方式。这一方向允许非正式收集力量,包括废品收购站,作为有效的垃圾分类环节参与其中。
为使垃圾分类落到实处,新规定必须按重量或体积收取垃圾收集服务费。这种“多扔多付”的机制将迫使居民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并更积极地进行分类以降低成本。
同时,管理体系也朝着透明化方向重新设计。建立电子数据库将帮助各地严密、准确地跟踪辖区内垃圾的流向。

在研讨会上,同心环境合作社联合会总经理范文庆从日常收集生活垃圾者的角度分享,邀请与会代表“一起去倒垃圾”,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的本质。
他分析说,机关、企业或学校的垃圾很多,但来自家庭的垃圾占垃圾总量的80%。如果不清楚了解各类生活垃圾的性质,就很难有效施加影响。
在描述每天早上的工作时,范文庆表示,当他拉着垃圾桶经过居民家时,居民通常把垃圾简单分成两袋:一袋是日常餐饮垃圾,一袋是塑料瓶、报纸。
范文庆分享道:“我们收集人员提起垃圾袋,餐饮垃圾放进车里,塑料瓶、废纸则分开。这些可以卖掉,也是我们的额外收入。”
回顾过去的政策,范文庆认为大部分仍停留在宣传、鼓励源头分类的层面,处罚措施效果不佳。为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使用“经济杠杆”,并指出垃圾收集者和废品收购站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因此,国家需要为这些站点创造高效运营的条件。
范文庆强调:“当这些站点运作良好、废品收购价高时,我们这些收垃圾的人会自动把可回收垃圾捡干净去卖。这就是源头分类最有效的经济杠杆。”
“五家”模式助力垃圾分类见实效
胡志明市城市环境有限公司董事会专职成员高文俊分享说,他从2013年起就在原新富郡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可以说,当时的实施过程因缺乏同步而屡遭失败。

高文俊分析道:“因为经历过多次失败,所以我对今天研讨会‘同步基础设施’的主题深有感触。这是决定源头垃圾分类工作成败的关键。我现在的观点非常明确,垃圾分类不再是试点,而是法律已规定,我们必须执行。问题是如何执行?”
对于胡志明市城市环境有限公司,高文俊表示,作为领导,他最近直接向公司领导班子建言,并得到高度共识,指导实施一个重要项目:“建设分类后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网络”。
高文俊表示,在胡志明市,初期阶段我们暂时只应将垃圾分为两类:可回收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
根据胡志明市城市环境有限公司正在拟定的项目,分类后的垃圾将按以下流程处理。对于可回收废物,居民可以转卖(如同市场上的正常交易)或交给收集单位。该公司将针对这类可回收垃圾组织专门同步收集。其他生活垃圾组也将通过单独的系统收集。
每一类垃圾的运输、中转和处理再利用环节都将独立同步设计。通过这种做法,我们将向居民证明垃圾分类的实际意义:不仅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而且可回收垃圾能卖钱,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
为了让这个方案成功,我认为我们需要‘五家’齐心协力,包括:政府—居民—企业—学校(教育提升意识)—科研机构(研究应用技术)。
高文俊建议道:“‘五家’的协同配合将成为决定方案成功的关键。如果做到这一点,垃圾分类将充分利用垃圾的资源价值,带来经济效益,助力建设循环经济和更加绿色、清洁的越南。”
胡志明市将自主决定垃圾收集到处理的价格
从监督角度看,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委员郑氏秀英表示,8月23日,国会正式通过了《城市发展法》。该法赋予了胡志明市许多特殊机制。垃圾处理、环境管理问题也是其中的特殊政策之一。
这些特殊政策机制体现在四点。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有权决定垃圾处理系统中的政策,从收集、分类、运输到最终处理。同时,人民议会还有权制定优惠政策机制,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一些重要权限,如有权决定以招标、交办任务或订购的形式选择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再利用服务。我们以前常遇到一些障碍,例如必须每年招标。当企业投资垃圾处理设施时,价格必须经过测算、能够预估。
郑氏秀英解释说:“但如果每年招标,就无法这样预估。因此,赋予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交办任务、订购或招标的权力,将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他们能够安心投资并测算自己的处理成本。”
此外,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垃圾处理、收集和运输服务费的收取及组织收取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本质是必须准确、足额计算垃圾处理成本。原则是谁产生垃圾多,谁就多付费。此前我们一直受财政预算上限的束缚,现在国会已授权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这些费用的价格并组织收取,确保用于垃圾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资金来源。
最后,另一个重要权限是规划问题,被赋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即有权选择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规划地点,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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