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8日下午在胡志明市舉行的“源頭垃圾分類:同步基礎設施,有效執行”研討會上,國家管理機構、企業乃至垃圾收集人員都如此認為。
尋找出路,讓分好類的垃圾變成錢
在研討會討論環節,農業與環境部環境局副局長鬍堅忠表示,癥結在於尚未確定垃圾的經濟“出路”。

胡堅忠表示,事實上,大多數地方仍將垃圾視為需要銷燬的廢棄物。由於沒有算好經濟賬和分類後的出路,垃圾被混在一起收集的情況仍在繼續。與此同時,私人收集隊伍卻在這方面做得很好,因為他們看到了垃圾流帶來的直接經濟價值。
胡堅忠強調,各地必須轉變思維,主動為廢棄物尋找出路。所有分類後的垃圾,從有機垃圾(剩菜剩飯、農業副產品)到可回收或難回收的無機垃圾,只要找到正確的出路,都能變成錢。
新政策將賦予各地靈活性,根據當地實際出路自行決定分類方式。這一方向允許非正式收集力量,包括廢品收購站,作為有效的垃圾分類環節參與其中。
為使垃圾分類落到實處,新規定必須按重量或體積收取垃圾收集服務費。這種“多扔多付”的機制將迫使居民自覺減少垃圾產生量,並更積極地進行分類以降低成本。
同時,管理體系也朝著透明化方向重新設計。建立電子數據庫將幫助各地嚴密、準確地跟蹤轄區內垃圾的流向。

在研討會上,同心環境合作社聯合會總經理範文慶從日常收集生活垃圾者的角度分享,邀請與會代表“一起去倒垃圾”,以進一步瞭解問題的本質。
他分析說,機關、企業或學校的垃圾很多,但來自家庭的垃圾佔垃圾總量的80%。如果不清楚瞭解各類生活垃圾的性質,就很難有效施加影響。
在描述每天早上的工作時,範文慶表示,當他拉著垃圾桶經過居民家時,居民通常把垃圾簡單分成兩袋:一袋是日常餐飲垃圾,一袋是塑料瓶、報紙。
範文慶分享道:“我們收集人員提起垃圾袋,餐飲垃圾放進車裡,塑料瓶、廢紙則分開。這些可以賣掉,也是我們的額外收入。”
回顧過去的政策,範文慶認為大部分仍停留在宣傳、鼓勵源頭分類的層面,處罰措施效果不佳。為解決這一問題,他建議使用“經濟槓桿”,並指出垃圾收集者和廢品收購站之間有著“唇齒相依”的密切關係。因此,國家需要為這些站點創造高效運營的條件。
範文慶強調:“當這些站點運作良好、廢品收購價高時,我們這些收垃圾的人會自動把可回收垃圾撿乾淨去賣。這就是源頭分類最有效的經濟槓桿。”
“五家”模式助力垃圾分類見實效
胡志明市城市環境有限公司董事會專職成員高文俊分享說,他從2013年起就在原新富郡參與垃圾分類工作。可以說,當時的實施過程因缺乏同步而屢遭失敗。

高文俊分析道:“因為經歷過多次失敗,所以我對今天研討會‘同步基礎設施’的主題深有感觸。這是決定源頭垃圾分類工作成敗的關鍵。我現在的觀點非常明確,垃圾分類不再是試點,而是法律已規定,我們必須執行。問題是如何執行?”
對於胡志明市城市環境有限公司,高文俊表示,作為領導,他最近直接向公司領導班子建言,並得到高度共識,指導實施一個重要項目:“建設分類後廢棄物回收、處理、再利用網絡”。
高文俊表示,在胡志明市,初期階段我們暫時只應將垃圾分為兩類:可回收廢物和其他生活垃圾。
根據胡志明市城市環境有限公司正在擬定的項目,分類後的垃圾將按以下流程處理。對於可回收廢物,居民可以轉賣(如同市場上的正常交易)或交給收集單位。該公司將針對這類可回收垃圾組織專門同步收集。其他生活垃圾組也將通過單獨的系統收集。
每一類垃圾的運輸、中轉和處理再利用環節都將獨立同步設計。通過這種做法,我們將向居民證明垃圾分類的實際意義:不僅保護環境、減少汙染,而且可回收垃圾能賣錢,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
為了讓這個方案成功,我認為我們需要‘五家’齊心協力,包括:政府—居民—企業—學校(教育提升意識)—科研機構(研究應用技術)。
高文俊建議道:“‘五家’的協同配合將成為決定方案成功的關鍵。如果做到這一點,垃圾分類將充分利用垃圾的資源價值,帶來經濟效益,助力建設循環經濟和更加綠色、清潔的越南。”
胡志明市將自主決定垃圾收集到處理的價格
從監督角度看,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委員鄭氏秀英表示,8月23日,國會正式通過了《城市發展法》。該法賦予了胡志明市許多特殊機制。垃圾處理、環境管理問題也是其中的特殊政策之一。
這些特殊政策機制體現在四點。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有權決定垃圾處理系統中的政策,從收集、分類、運輸到最終處理。同時,人民議會還有權制定優惠政策機制,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擁有一些重要權限,如有權決定以招標、交辦任務或訂購的形式選擇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再利用服務。我們以前常遇到一些障礙,例如必須每年招標。當企業投資垃圾處理設施時,價格必須經過測算、能夠預估。
鄭氏秀英解釋說:“但如果每年招標,就無法這樣預估。因此,賦予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交辦任務、訂購或招標的權力,將為企業排憂解難,讓他們能夠安心投資並測算自己的處理成本。”
此外,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垃圾處理、收集和運輸服務費的收取及組織收取工作。
《環境保護法》的本質是必須準確、足額計算垃圾處理成本。原則是誰產生垃圾多,誰就多付費。此前我們一直受財政預算上限的束縛,現在國會已授權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這些費用的價格並組織收取,確保用於垃圾組織、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資金來源。
最後,另一個重要權限是規劃問題,被賦予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即有權選擇適合城市實際情況的規劃地點,解決當前面臨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