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5日,据《青年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驻胡志明市上诉法院刚通知了有关后江省隆美县(今为芹苴市)7名前干部违反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安置规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一案的上诉判决。
有漏罪迹象
据此,上诉法院宣布接受被告人潘越德、杨玉海、阮清江的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将案卷移送芹苴市人民检察院按普通程序重新调查、起诉。
具体而言,审议被告人关于有漏人、漏罪迹象的上诉时,上诉法院认为,仅以违反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安置规定罪起诉潘越德、黎黄杜和林士进,评估不够全面,不符合案卷中的材料和证据,未考虑投资方、土地发展中心的作用。
法院援引隆美县人民委员会计划中的内容,确定2021年11月10日会议上相关个人的行为,以调查查明隆美县土地发展中心干部的问题。
这是L先生担任中心副主任的机构(T.V.C——主任,N.H.V.、N.V.T.、T.Q.K. 以及 T.V.C),存在违反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安置规定的犯罪行为。
T.V.C.先生的行为有漏罪和漏犯迹象。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必须撤销一审判决,以调查查明上述会议上以及签署会议记录的一些个人的行为。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的上诉,法院认为,一审诉讼机关未查明投资方以及隆美县土地发展中心和后江省在编制补偿档案方面的作用、责任,未向投资方报告L先生所挖6个池塘的工程量。
此外,还有对上述6个池塘遗漏填沙工程量的作用和责任,未直接勘察以发现并纳入补充设计档案。
同时未调查、审议江、科、海、林等被告人的行为与上述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确定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此同时,需要查明客观情节,即因受COVID-19疫情影响,投资方、土地发展中心、施工单位无法赴实地勘察清点……从而评估遗漏超过14亿越南盾工程量的责任,以及哪个个人、组织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认定,必须撤销整个一审判决,以调查、重新审议案卷中的材料和证据,审查阮清江、杨玉海、陈田林、范登科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罪。
连带赔偿16.7亿越南盾
此前,芹苴市人民法院于2月一审宣判,被告人潘越德(永远镇人民委员会前副主席)、黎黄杜和林士进犯有违反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安置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阮清江(前县长)、范登科(前县监察长)、陈田林(前资源与环境处处长)、杨玉海(前县副主席)犯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
法院还判处被告人德1年10个月9天监禁,刑期与羁押期相同,庭审结束后释放;判处杜和进两名被告人各1年非监禁改造。
判处被告人林1年6个月非监禁改造;判处江和科两名被告人各3年有期徒刑但给予缓刑;判处海1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给予缓刑。
此外,法院责令各被告人连带赔偿超过16.7亿越南盾。
根据起诉书,2021年至2023年,在后江省隆美县(今芹苴市)范围内,在实施国家收回土地以投资建设931省道(从永远乡到绍韦桥段)的补偿、支持、安置审核工作,以及针对N.V.L.先生相关案件开展土地使用管理、补偿、支持、安置检查工作过程中,各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其中,被告人德、杜发现L先生在受项目影响土地上挖池塘、安装涵管、种植多年生树木,违反土地法,但未阻止、提议审查处理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因碍于L先生是“老领导”,各被告人签署确认相关信息以适用补偿、支持政策,导致隆美县职能部门对L先生实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支持。
被告人进发现L先生违反土地法,但未坚决提议阻止、处理,而是起草多份呈文、决定……
被告人林不负责任;签署多份呈文,为多份与L先生有关的决定提供参谋。
被告人海不负责任,因信任下属而放松管理,未全面检查案卷,签署颁布批准补偿、支持、安置方案的决定,其中包括L先生的情况。
被告人科在参谋颁布检查结论时,未建议、提议处理违反土地法的行为并责令L先生退还全部非法获利,导致案件超过处理时效……
被告人江不负责任,未坚决彻底、完全处理L先生的违规行为。
起诉书认定各被告人给国家预算造成损失总额超过16.7亿越南盾。
(编译:Jon;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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