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5日,據《青年報》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駐胡志明市上訴法院剛通知了有關後江省隆美縣(今為芹苴市)7名前幹部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補償、支持、安置規定;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一案的上訴判決。
有漏罪跡象
據此,上訴法院宣佈接受被告人潘越德、楊玉海、阮清江的上訴,撤銷一審判決,將案卷移送芹苴市人民檢察院按普通程序重新調查、起訴。
具體而言,審議被告人關於有漏人、漏罪跡象的上訴時,上訴法院認為,僅以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補償、支持、安置規定罪起訴潘越德、黎黃杜和林士進,評估不夠全面,不符合案卷中的材料和證據,未考慮投資方、土地發展中心的作用。
法院援引隆美縣人民委員會計劃中的內容,確定2021年11月10日會議上相關個人的行為,以調查查明隆美縣土地發展中心幹部的問題。
這是L先生擔任中心副主任的機構(T.V.C——主任,N.H.V.、N.V.T.、T.Q.K. 以及 T.V.C),存在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補償、支持、安置規定的犯罪行為。
T.V.C.先生的行為有漏罪和漏犯跡象。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必須撤銷一審判決,以調查查明上述會議上以及簽署會議記錄的一些個人的行為。
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的上訴,法院認為,一審訴訟機關未查明投資方以及隆美縣土地發展中心和後江省在編制補償檔案方面的作用、責任,未向投資方報告L先生所挖6個池塘的工程量。
此外,還有對上述6個池塘遺漏填沙工程量的作用和責任,未直接勘察以發現並納入補充設計檔案。
同時未調查、審議江、科、海、林等被告人的行為與上述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確定是否構成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與此同時,需要查明客觀情節,即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投資方、土地發展中心、施工單位無法赴實地勘察清點……從而評估遺漏超過14億越南盾工程量的責任,以及哪個個人、組織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上述認定,必須撤銷整個一審判決,以調查、重新審議案卷中的材料和證據,審查阮清江、楊玉海、陳田林、範登科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不負責任罪。
連帶賠償16.7億越南盾
此前,芹苴市人民法院於2月一審宣判,被告人潘越德(永遠鎮人民委員會前副主席)、黎黃杜和林士進犯有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補償、支持、安置規定的罪行。

被告人阮清江(前縣長)、範登科(前縣監察長)、陳田林(前資源與環境處處長)、楊玉海(前縣副主席)犯有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
法院還判處被告人德1年10個月9天監禁,刑期與羈押期相同,庭審結束後釋放;判處杜和進兩名被告人各1年非監禁改造。
判處被告人林1年6個月非監禁改造;判處江和科兩名被告人各3年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判處海1年6個月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
此外,法院責令各被告人連帶賠償超過16.7億越南盾。
根據起訴書,2021年至2023年,在後江省隆美縣(今芹苴市)範圍內,在實施國家收回土地以投資建設931省道(從永遠鄉到紹韋橋段)的補償、支持、安置審核工作,以及針對N.V.L.先生相關案件開展土地使用管理、補償、支持、安置檢查工作過程中,各被告人實施了違法行為。
其中,被告人德、杜發現L先生在受項目影響土地上挖池塘、安裝涵管、種植多年生樹木,違反土地法,但未阻止、提議審查處理並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狀。
因礙於L先生是“老領導”,各被告人簽署確認相關信息以適用補償、支持政策,導致隆美縣職能部門對L先生實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補償、支持。
被告人進發現L先生違反土地法,但未堅決提議阻止、處理,而是起草多份呈文、決定……
被告人林不負責任;簽署多份呈文,為多份與L先生有關的決定提供參謀。
被告人海不負責任,因信任下屬而放鬆管理,未全面檢查案卷,簽署頒佈批准補償、支持、安置方案的決定,其中包括L先生的情況。
被告人科在參謀頒佈檢查結論時,未建議、提議處理違反土地法的行為並責令L先生退還全部非法獲利,導致案件超過處理時效……
被告人江不負責任,未堅決徹底、完全處理L先生的違規行為。
起訴書認定各被告人給國家預算造成損失總額超過16.7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