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6日,庆和省人民委员会表示,已就选民提交给省第八届人民议会(任期2026-2031年)第二次会议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报告。
保安坊选民建议主管部门研究简化继承档案办理中的行政手续,尤其是关于提供已死亡的继承顺位人员死亡证明的规定。
对于这一建议,庆和省人民委员会表示,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2024年《公证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有权要求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
公证员有责任核查,确保遗产分割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此外,政府第109号法令规定,对下列行为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对遗产分割文书进行公证,但没有死亡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有)……”。
因此,办理遗产分割文书公证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已经死亡。
在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不依赖遗嘱内容的情形下,证明被继承人与遗产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文件,旨在确保遗产分割依法正确进行。
此举旨在确保准确确定继承人,避免遗漏遗产受益人,并防止发生纠纷。
“建议在继承档案中不提供死亡证明或其他文件以证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已经死亡,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执行。”——庆和省人民委员会通报。
对于为已去世很久的人办理死亡登记的情形,申请人必须提供由主管部门签发或合法确认、能够证明死亡事件的证件、材料和证据;这些证件、材料需由户籍登记机关与相关机关配合检查、核实。
如果死亡登记申请人只能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如:家族族谱、死者的身份证件(如有);死者墓碑、坟墓照片等……若户籍登记机关检查、核实并确认这些信息真实,可酌情用于办理死亡登记。
如果死亡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件、材料,户籍登记机关将按规定拒绝办理死亡登记。
(编译:张悦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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