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6日,慶和省人民委員會表示,已就選民提交給省第八屆人民議會(任期2026-2031年)第二次會議的意見和建議作出答覆報告。
保安坊選民建議主管部門研究簡化繼承檔案辦理中的行政手續,尤其是關於提供已死亡的繼承順位人員死亡證明的規定。
對於這一建議,慶和省人民委員會表示,根據繼承法律的規定;2024年《公證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有權要求對遺產分割文書進行公證。
公證員有責任核查,確保遺產分割按照《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此外,政府第109號法令規定,對下列行為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對遺產分割文書進行公證,但沒有死亡證明或其他文件證明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已經死亡(如有)……”。
因此,辦理遺產分割文書公證時,必須提供死亡證明或其他文件,證明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已經死亡。
在法定繼承以及繼承人不依賴遺囑內容的情形下,證明被繼承人與遺產受益人之間關係的文件,旨在確保遺產分割依法正確進行。
此舉旨在確保準確確定繼承人,避免遺漏遺產受益人,並防止發生糾紛。
“建議在繼承檔案中不提供死亡證明或其他文件以證明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已經死亡,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可執行。”——慶和省人民委員會通報。
對於為已去世很久的人辦理死亡登記的情形,申請人必須提供由主管部門簽發或合法確認、能夠證明死亡事件的證件、材料和證據;這些證件、材料需由戶籍登記機關與相關機關配合檢查、核實。
如果死亡登記申請人只能提供以下證件、材料,如:家族族譜、死者的身份證件(如有);死者墓碑、墳墓照片等……若戶籍登記機關檢查、核實並確認這些信息真實,可酌情用於辦理死亡登記。
如果死亡登記申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件、材料,戶籍登記機關將按規定拒絕辦理死亡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