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需要如何继续完善规定,才能使工程年限、拆除和公寓所有权之间保持一致?
使用期限不等于所有权期限
现行《住房法》第58条规定,公寓住房的使用期限根据设计档案以及主管机关鉴定结论确定实际使用时间。
设计档案中的期限必须写入审定文件,并自工程验收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
当设计档案期限届满,或虽未届满但工程损坏、有倒塌风险、不安全时,省级人民委员会须指导鉴定、质量评估。值得注意的是,设计档案使用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公寓必然必须拆除。
现行《住房法》第59条区分了公寓住房使用期限届满但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以及尚未届满但已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
因此,“使用期限”首先是评估安全和处理工程的法律、技术依据,不能等同于按固定数字预先确定的公寓所有权期限。
新草案:取消“有期限公寓”,但仍确定使用期限。2026年9月9日的《住房法》草案已取消此前方案中出现的“有期限公寓”概念。然而,草案并未取消关于公寓住房使用期限的规定。
根据草案,公寓住房使用期限依据建筑法律在工程设计档案中确定和体现,自公寓投入运营、使用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需要继续明确区分工程寿命、使用期限与公寓业主的财产权。
不应理解为购买公寓期满就当然失去财产
根据草案机制,公寓住房及其他面积的所有权与公寓必须拆除的时间点挂钩。
当工程属于必须拆除情形时,业主对公寓所在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以及重建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此时,业主有权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参与重建;若不出资参与重建,则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权益按规定处理。
因此,不应简单理解为购买公寓只能拥有50年、70年或100年,然后当然失去财产。
第278号决议提出继续明确的要求。2026年9月18日第278/NQ-CP号决议要求建设部明确规定公寓住房按工程建筑年限确定的使用期限,确保与建筑法律规定的工程使用期限相适应、统一。
同时,政府要求具体规定公寓住房期满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以重建公寓的权利,以及期满后新建公寓的财务义务。

可以看出,第278号决议的要求集中于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明确工程使用年限,以及明确工程使用期满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完善法律草案需确保这些规定统一、透明、易懂,尤其是对购房者。法律中需要一条清晰的“界线”,即必须建立明确的法律链条。
不应让民众理解为设计年限届满就等于失去公寓。但也不能为了保障所有权而忽视工程安全要求。
财产所有权必须受法律保护;同时,当工程不再保障安全时,处理、拆除和重建必须依法进行。
因此,当前核心问题不是单纯争论“公寓是否有期限”,而是必须透明地确定工程使用期满后的法律后果。
一部严谨的法律必须帮助购房者从一开始就清楚知道:工程年限如何确定;期满后办理什么手续;依据什么导致拆除;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重建时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并且,若不再参与建设,财产权价值如何处理。
这才是确保工程安全、城市管理和民众合法财产权之间协调的方式。同时,充分满足第278号决议对完善《住房法(修订)》提出的要求。
(编译:张悦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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