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上,我收到通知,停车场发生了火灾。我的车被完全烧毁。
我要求停车场老板赔偿,因为我认为我把车交给了停车场保管并支付了费用,他们就有责任保管车辆。然而,停车场老板认为火灾是意外事故,因此他们不必赔偿。
请问律师: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起火,停车场老板是否必须赔偿车主?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律师陈氏美信(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16条,当车主将汽车开入停车场,停车场员工接收车辆、发放停车票并收取保管费时,双方已在事实上达成一致并形成法律关系。

尽管双方没有单独签署书面合同,这一关系仍被认定为财产保管的民事交易,停车票被视为财产保管合同,依据是2015年《民法典》第119条和第554条。
根据2025年《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和第4款,停车场有义务按照约定保管财产,按接收时的状态将财产返还给寄存方,并在遗失或损坏寄存财产时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在本案中,车辆已被完全烧毁,导致保管方无法将车返还车主。因此,原则上停车场老板必须对车辆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停车场老板无法证明火灾完全由客观、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并且停车场已遵守安全要求、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但仍无法阻止或补救火灾,那么他不能仅以“火灾是意外事故,我们不必赔偿”为由免除责任,依据是2015年《民法典》第156条第1款和第351条第2款。
因此,在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期间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车主完全有权要求停车场老板赔偿。
由此,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60条确定赔偿责任,停车场老板有义务赔偿全部损失,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车主称该车价值约5亿越盾。如果停车场老板同意这一数额,这将是车主获得的赔偿金额。
反之,如果各方无法就起火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则需要进行损失鉴定。
在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后,停车场老板必须负责向车主全额支付相应款项。
如果赔偿金额不再符合实际,或各方无法就车辆的损失价值达成一致,各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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