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上,我收到通知,停車場發生了火災。我的車被完全燒燬。
我要求停車場老闆賠償,因為我認為我把車交給了停車場保管並支付了費用,他們就有責任保管車輛。然而,停車場老闆認為火災是意外事故,因此他們不必賠償。
請問律師: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起火,停車場老闆是否必須賠償車主?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律師陳氏美信(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從法律角度看,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16條,當車主將汽車開入停車場,停車場員工接收車輛、發放停車票並收取保管費時,雙方已在事實上達成一致並形成法律關係。

儘管雙方沒有單獨簽署書面合同,這一關係仍被認定為財產保管的民事交易,停車票被視為財產保管合同,依據是2015年《民法典》第119條和第554條。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557條第1款和第4款,停車場有義務按照約定保管財產,按接收時的狀態將財產返還給寄存方,並在遺失或損壞寄存財產時賠償損失,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在本案中,車輛已被完全燒燬,導致保管方無法將車返還車主。因此,原則上停車場老闆必須對車輛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停車場老闆無法證明火災完全由客觀、不可預見的事件引起,並且停車場已遵守安全要求、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但仍無法阻止或補救火災,那麼他不能僅以“火災是意外事故,我們不必賠償”為由免除責任,依據是2015年《民法典》第156條第1款和第351條第2款。
因此,在車輛停放於停車場期間發生火災的情況下,車主完全有權要求停車場老闆賠償。
由此,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360條確定賠償責任,停車場老闆有義務賠償全部損失,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
車主稱該車價值約5億越盾。如果停車場老闆同意這一數額,這將是車主獲得的賠償金額。
反之,如果各方無法就起火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則需要進行損失鑑定。
在確定車輛的實際價值後,停車場老闆必須負責向車主全額支付相應款項。
如果賠償金額不再符合實際,或各方無法就車輛的損失價值達成一致,各方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或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依法確定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