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关于坊、乡教育管理的新规定

胡志明市关于坊、乡教育管理的新规定

这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颁布的关于教育与培训厅与坊、乡、特区人民委员会协调配合规章中的一项内容。

根据该规章,如果没有另行规定时间,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必须自通过电子文件系统或互联互通轴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果坊、乡、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不答复或答复迟缓,则视为同意征求意见单位的意见。负责人必须对相关内容承担个人责任。

该规章还更明确规定坊、乡、特区参与教育管理。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分级、分权、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国家对教育的管理职能。

乡级有权按规定决定或参与投资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最高学段为初中的多学段普通学校。同时,地方参与提出教育机构用地需求建议,并配合建设达标学校。

在招生方面,坊、乡、特区人民委员会根据全市总体计划制定并批准地方招生计划。各地指导学校准备人力、设施、设备,并与共同招生门户进行数据连接。

教育与培训厅负责指导、检查招生工作;参谋成立市招生指导委员会,并配合建设灵活的招生区域,不一定按行政地界划分。

该厅与乡级人民委员会还配合检查教育机构,解决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学校安全,预防事故、伤害、溺水、校园暴力,并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与培训厅是协调、汇总信息、督促落实规章并就超越权限的问题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报告的联系单位。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9082/

赞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