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關於坊、鄉教育管理的新規定

這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頒佈的關於教育與培訓廳與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協調配合規章中的一項內容。

根據該規章,如果沒有另行規定時間,被徵求意見的機關必須自通過電子文件系統或互聯互通軸收到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答覆。

如果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不答覆或答覆遲緩,則視為同意徵求意見單位的意見。負責人必須對相關內容承擔個人責任。

該規章還更明確規定坊、鄉、特區參與教育管理。鄉級人民委員會在分級、分權、授權的範圍內履行國家對教育的管理職能。

鄉級有權按規定決定或參與投資建設幼兒園、小學、初中以及最高學段為初中的多學段普通學校。同時,地方參與提出教育機構用地需求建議,並配合建設達標學校。

在招生方面,坊、鄉、特區人民委員會根據全市總體計劃制定並批准地方招生計劃。各地指導學校準備人力、設施、設備,並與共同招生門戶進行數據連接。

教育與培訓廳負責指導、檢查招生工作;參謀成立市招生指導委員會,並配合建設靈活的招生區域,不一定按行政地界劃分。

該廳與鄉級人民委員會還配合檢查教育機構,解決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保障學校安全,預防事故、傷害、溺水、校園暴力,並保護學習者的合法權益。

教育與培訓廳是協調、彙總信息、督促落實規章並就超越權限的問題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報告的聯繫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