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90岁老妇为胡氏仙,现住庆和省南金兰乡美清村。她投诉称,自己位于金兰湾沿岸养虾池区域的8,938.9平方米土地被决定收回,其中超过5,436平方米被认定为收回土地但不予补偿。
开垦土地33年多前由县里决定分配
胡氏仙于2026年2月初向南金兰乡人民委员会提交投诉书,反映上述土地被收回却未依法受理解决。
此后,她又向有关机关和省级领导递交建议书,但至今仍无结果。
关于土地来源,根据胡氏仙提供的材料,33年多前,她夫妇开垦了这块土地,并获金兰县人民委员会1993年6月2日作出决定,“分配盐碱地、潮滩地用于水产养殖和制盐”。
分配给武停(胡氏仙的丈夫)夫妇的土地面积为17,485平方米,位于锦盛东乡美清田区的潮滩,并附有具体示意图。
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胡氏仙夫妇将一部分给了子女,剩余8,938.9平方米继续按金兰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中的分配用途养虾、养殖水产品。
2025年6月27日,金兰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决定,“批准金兰湾沿岸都市区项目(锦立乡、锦盛东乡1区)第19期补偿、支持与安置方案”。其中包含收回胡氏仙的土地。
在金兰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上述方案之前,2025年5月26日,锦盛东乡人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收回地块的确认书,用于国家收回胡氏仙土地时的补偿、支持与安置工作,其中写明“实际使用面积8,938.9平方米为水产养殖用地”,且无争议。
其中大部分面积(5,530.7平方米)由胡氏仙夫妇在1995至1996年前开垦。其余408.2平方米则是向武佐河一侧扩建虾塘,“已不再保持原状”。
上述确认书还称,自2020年起,胡氏仙的养虾池土地因暴雨洪水灾害导致虾塘溃堤。此后,家中改造并重新使用超过3,502平方米;其余5,028.9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每年都有暴雨洪水,家中未能改造恢复”。
天灾导致养虾池溃堤,乡里据此说明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理由
锦盛东乡并入、合并为南金兰乡后,新乡人民委员会重新发布收回土地通知以实施上述项目,但仍沿用原金兰市人民委员会2025年6月27日第2124号决定批准的补偿方案。
在投诉书提交后未获乡里解决,胡氏仙继续向庆和省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递交投诉书,随后2026年6月18日南金兰乡人民委员会发出文件“向各位先生、女士通报”。
具体为:“根据地籍测量咨询股份公司建立的被收回地块技术档案,该地块为第09号地图第54号地块,总面积8,938.9平方米,对应锦盛东乡VN2000地籍图第37号地图第03号地块的一部分。”
但南金兰乡人民委员会认为:“对于已溃堤但在建立档案时未恢复的水产养殖池塘,没有足够依据考虑补偿。因此,上述5,028.9平方米面积不符合2024年《土地法》第96条规定的补偿条件。”
根据胡氏仙的投诉书,实际上,虾塘溃堤尚未恢复期间虽不能养虾,但她仍在养牡蛎。而在“清查时”,养殖的牡蛎已收获,因此池塘空置。
此后,她让人对剩余溃堤池塘面积(5,028.9平方米)重新筑堤并养虾;金兰土地发展基金中心副主任于2025年5月26日进行核实,确认池塘已重新筑堤。
胡氏仙认为,当民众养虾池因天灾、洪水发生滑坡、溃堤时,她未获得恢复支持;而她重新筑堤恢复后,南金兰乡人民委员会仍以上述滑坡理由收回土地,对她合法开垦并养虾33年多的超过5,436平方米土地(包括被认为“扩建、侵占”的408.2平方米)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
乡里记录在案并将核查、报告请示省里指导意见
10月15日,南金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何世恩主持与投诉人胡氏仙及其授权协助投诉人的对话会,涉及上述收回养虾池土地一事(此时距胡氏仙首次提交投诉书已超过8个月)。
根据对话纪要,针对对金兰市人民委员会2025年6月27日颁布的补偿、支持方案批准决定的投诉,何世恩结论:交由经济处牵头,会同有关机关、单位核查与武停和胡氏仙夫妇补偿、支持、安置有关的全部档案、材料及相关内容。
同时对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有管辖权的人民委员会已批准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向乡人民委员会参谋提出依法处理方向,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对话会上,金兰地区土地发展基金中心代表也再次确认,2025年年中检查组核查胡氏仙土地现状时,“池塘堤坝已恢复”。
乡主席结论:“乡人民委员会记录关于因天灾溃堤池塘的核实内容,并以书面报告呈送庆和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指导。”交由经济处检查、核查胡氏仙的投诉书内容及新提供的材料,以评估其充分性及是否与本处报告相符。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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