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内第四区域人民法院近日送达一审判决,案中一名妇女用钥匙划伤停在自己家门前的奔驰GLC200轿车,被告为梅氏碧云(65岁,河内人),受害人为杜碧玉。
该事件发生于2026年1月,当时一辆奔驰停在一户人家门前、多处被划伤的照片在社交媒体传播,曾引发舆论哗然。此案于一个多星期前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车主请求被告赔偿近4.7亿越南盾,包括维修费、交通费、无法出租车辆的损失以及奔驰车贬值金额。然而,审判委员会仅判令直接赔偿车主67.1万越南盾。
因奔驰堵门而愤怒,女子用钥匙划车
根据判决书,1月18日约19时50分,杜碧玉驾驶黑色奔驰GLC200来到大莫坊冯宽巷67号南胜住宅区,准备和儿子到附近吃饭。
杜碧玉将车停在梅氏碧云家门前。该区域没有禁止停车、停靠的标志。
约20时20分,梅氏碧云与丈夫、女儿回家。看到奔驰停在门口正中,自家两扇门旁只剩狭窄空隙,摩托车难以推出,梅氏碧云十分愤怒。
根据案情,梅氏碧云用一串家门钥匙朝奔驰右前车门划了三下,随后用手将左侧后视镜从内向外掰。
她还用拳头捶了一次左前车门玻璃,但未造成损坏,也未留下痕迹。
有人劝阻时,梅氏碧云骑摩托车离开。但判决书称,她随后继续用钥匙划伤奔驰的多个部位,包括右后车门、油箱盖区域、车身侧面、后视镜和车尾。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梅氏碧云让丈夫把两盆观赏植物从家里搬到人行道上,以占住摩托车停车位。
梅氏碧云的丈夫随后写了两张A4纸,内容为:“停车堵住别人家门口是不文明行为,必须重新学习驾驶法规和交通文化”,然后贴在奔驰的前后挡风玻璃上。

约21时20分,杜碧玉回来取车,发现车上被贴纸,后视镜被掰,车身多处出现划痕。
她撕下两张纸后驾车离开。由于天黑,未注意前方有花盆,杜碧玉撞上了放在车头前的两个花盆,随后到大莫坊公安报案。
调查过程中,梅氏碧云承认用钥匙划伤车辆多处。但她不承认造成车主报案的其他一些划痕。
调查机关收集了现场周边监控,并委托公安部刑事科学研究院对车上痕迹及13段相关视频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未发现所提供视频中的图像、声音有剪辑、修改迹象。但鉴定机构没有足够依据认定车上全部痕迹是在同一时间或由同一物体造成。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调查机关认定梅氏碧云故意损坏奔驰车七个部位,损失总额为6,862,000越南盾。
对于梅氏碧云的丈夫和女儿,调查机关认定他们没有协助故意损坏汽车的行为,因此没有刑事处理依据。
其女儿则因在居民区扰乱秩序被行政处罚75万越南盾。
索赔近4.7亿越南盾,为何车主只获赔67.1万越南盾?
庭审中争论的内容之一是损害赔偿金额。
根据判决书,杜碧玉最初要求梅氏碧云赔偿厂家报价的汽车维修费1.276亿越南盾,以及出租车交通费、汽车租赁合同相关损失和更换车牌费用。
庭审中,受害人提出总计4.7亿越南盾的赔偿请求。其中,仅修车费杜碧玉就要求超过1.16亿越南盾。
她陈述称,已与黄进盛(1982年生)签订合同,将奔驰出租。根据合同,须于2026年1月25日向租客交车。
然而,由于发生划车事件,奔驰被公安机关扣留以服务调查,她无法履行合同。
杜碧玉认为自己在七个月内每月损失3500万越南盾,合计2.45亿越南盾。

此外,她要求赔偿无车期间使用网约车的费用。受害人还认为,奔驰被划伤并维修后已大幅贬值。
杜碧玉称,经咨询汽车经营单位,车辆贬值至少为5000万至1亿越南盾。因此,她要求被告额外赔偿1亿越南盾。
然而,这些请求未被审判委员会采纳。
判决书显示,杜碧玉为奔驰购买车辆损失险,承保方为OPES股份保险公司与军队保险股份总公司(MIC)联合体。
根据保险合同,客户承担20%的维修费和50万越南盾案件费,其余由保险企业按约定支付。
在确定车漆部分损失后,保险方与杜碧玉将车送到安游支付数据与传媒股份公司维修。
在这里,奔驰的右后车门、尾门、右前车门、右侧车身、油箱盖和右后视镜被重新喷漆。
维修总费用为820万越南盾。其中,杜碧玉支付200万越南盾,保险联合体支付620万越南盾。
根据调查、鉴定、财产估价和庭审辩论结果,审判委员会认定梅氏碧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总额为680万越南盾。
法院判令被告向MIC和OPES赔偿620万越南盾,同时直接赔偿杜碧玉67.1万余越南盾。
判决书称,车主其他赔偿请求因缺乏依据未获采纳。
基于上述认定,审判委员会以故意损坏财产罪判处梅氏碧云6个月有期徒刑,但给予缓刑。
车主对将奔驰停在梅氏碧云家门前一事怎么说?
根据杜碧玉的陈述,她停放奔驰的区域没有禁止停车、停靠标志,停车位置是餐厅员工指引的。
杜碧玉表示,离开车辆前她已观察,看到梅氏碧云家没有汽车,因此停车时与路边留出足够摩托车进出的距离。她认为,实际上梅氏碧云家人仍可推摩托车通过该区域。
与此同时,审判委员会认为,杜碧玉将车停在梅氏碧云家门前,给进出造成困难。法院认为受害人停车缺乏意识,这也是导致被告犯罪行为的部分原因。
但判决书称,这并不改变梅氏碧云故意损坏财产行为的性质。
法院也不接受对被告丈夫和女儿进行刑事处理的建议,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准备、商议或教唆实施犯罪行为。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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