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而言,据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的陈氏美信律师介绍,从形式上看,缓刑与不入监改造都不强制犯罪人脱离社会,而是允许其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乡、坊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中生活。
然而,这两种制度在法律本质、适用条件、期限和执行义务方面有所不同。
缓刑是附条件免除执行徒刑的措施
首先,在概念和适用条件方面,缓刑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七种主刑之一。它是一种附条件免除执行徒刑的措施,由法院对有期徒刑但认为无需强制其服刑的罪犯适用。
据律师介绍,要获得缓刑,被判刑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刑期不超过3年;品行良好;除本次犯罪外,此前无前科、无行政违法记录,或已按规定消除案底;至少具有两个从轻情节,其中一个是《刑法典》第51条第1款规定的从轻情节;不具有《刑法典》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从重情节;并有稳定、明确的居住地。
而不入监改造则是《刑法典》规定的七种主刑之一。该刑罚适用于《刑法典》规定的轻罪或重罪犯罪人,其有稳定工作单位或明确居住地,且认为无需将犯罪人同社会隔离的。
一个不同点是,被判不入监改造者每月还要被扣除5%至20%的部分收入上缴国库,按规定免予扣除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两者都不强制被判刑人脱离社区,但缓刑是附条件免除执行徒刑的措施,而不入监改造则是直接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主刑。
期限、执行义务和法律后果不同
关于适用期限,不入监改造的期限为6个月至3年。而缓刑的考验期则为所判刑期的两倍,但不得少于1年,且不超过5年。
据美信律师称,需要区分不入监改造刑罚的执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的考验期是获缓刑者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履行义务,以便免除执行已宣告徒刑的期间。
关于执行义务,对于获缓刑者,如在考验期内违反义务,经提醒后仍故意继续违反的,法院可以撤销缓刑,强制其执行已宣告的徒刑。
相反,如果考验期届满而获缓刑者未犯新罪,则其无需执行此前判决中已宣告的徒刑。
对于执行不入监改造刑罚者,据美信律师介绍,如违反义务两次以上,经提醒后仍继续故意不执行,或实施被采取地方教育措施行为之一的,则不予考虑缩短执行期限。
视违规程度,执行不入监改造刑罚者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差异,陈氏美信律师认为需要明确区分这两种制度的本质。缓刑与附条件免除执行徒刑相联系,而不入监改造是判刑人必须按判决确定的期限执行的主刑。
从缓刑转为不入监改造,如鸾女士已执行完毕
在云屯码头39-39B号土地违规案中,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庭接受部分上诉,为阮氏如鸾女士减刑12个月。此前,如鸾女士被一审法院判处18个月徒刑但获缓刑。
在减刑12个月后,对其适用的刑罚为6个月,低于《刑法典》第219条基本量刑幅度的起刑点。
因此,法院判处如鸾女士11个月18天的不入监改造。在调查期间,如鸾女士已被羁押116天,扣除执行刑罚的时间后,她已执行完毕。

云屯码头39号案:如鸾女士由缓刑转为不入监改造,已执行完毕
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庭已开庭二审审理与云屯码头39-39B号土地相关的违规案。据此,法庭接受上诉,对11名提出上诉的被告减轻刑罚。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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