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從如鸞女士案看緩刑與不入監改造有何不同?

具體而言,據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的陳氏美信律師介紹,從形式上看,緩刑與不入監改造都不強制犯罪人脫離社會,而是允許其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鄉、坊人民委員會的監督下在社區中生活。

然而,這兩種制度在法律本質、適用條件、期限和執行義務方面有所不同。

緩刑是附條件免除執行徒刑的措施

首先,在概念和適用條件方面,緩刑並非《刑法典》規定的七種主刑之一。它是一種附條件免除執行徒刑的措施,由法院對有期徒刑但認為無需強制其服刑的罪犯適用。

據律師介紹,要獲得緩刑,被判刑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刑期不超過3年;品行良好;除本次犯罪外,此前無前科、無行政違法記錄,或已按規定消除案底;至少具有兩個從輕情節,其中一個是《刑法典》第51條第1款規定的從輕情節;不具有《刑法典》第52條第1款規定的從重情節;並有穩定、明確的居住地。

而不入監改造則是《刑法典》規定的七種主刑之一。該刑罰適用於《刑法典》規定的輕罪或重罪犯罪人,其有穩定工作單位或明確居住地,且認為無需將犯罪人同社會隔離的。

一個不同點是,被判不入監改造者每月還要被扣除5%至20%的部分收入上繳國庫,按規定免予扣除的情形除外。

由此可見,雖然兩者都不強制被判刑人脫離社區,但緩刑是附條件免除執行徒刑的措施,而不入監改造則是直接對犯罪人適用的一種主刑。

期限、執行義務和法律後果不同

關於適用期限,不入監改造的期限為6個月至3年。而緩刑的考驗期則為所判刑期的兩倍,但不得少於1年,且不超過5年。

據美信律師稱,需要區分不入監改造刑罰的執行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的考驗期是獲緩刑者必須接受檢查、監督並按規定履行義務,以便免除執行已宣告徒刑的期間。

關於執行義務,對於獲緩刑者,如在考驗期內違反義務,經提醒後仍故意繼續違反的,法院可以撤銷緩刑,強制其執行已宣告的徒刑。

相反,如果考驗期屆滿而獲緩刑者未犯新罪,則其無需執行此前判決中已宣告的徒刑。

對於執行不入監改造刑罰者,據美信律師介紹,如違反義務兩次以上,經提醒後仍繼續故意不執行,或實施被採取地方教育措施行為之一的,則不予考慮縮短執行期限。

視違規程度,執行不入監改造刑罰者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鑑於上述差異,陳氏美信律師認為需要明確區分這兩種制度的本質。緩刑與附條件免除執行徒刑相聯繫,而不入監改造是判刑人必須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執行的主刑。

從緩刑轉為不入監改造,如鸞女士已執行完畢

在雲屯碼頭39-39B號土地違規案中,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法庭接受部分上訴,為阮氏如鸞女士減刑12個月。此前,如鸞女士被一審法院判處18個月徒刑但獲緩刑。

在減刑12個月後,對其適用的刑罰為6個月,低於《刑法典》第219條基本量刑幅度的起刑點。

因此,法院判處如鸞女士11個月18天的不入監改造。在調查期間,如鸞女士已被羈押116天,扣除執行刑罰的時間後,她已執行完畢。

越南:從如鸞女士案看緩刑與不入監改造有何不同?

雲屯碼頭39號案:如鸞女士由緩刑轉為不入監改造,已執行完畢

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法庭已開庭二審審理與雲屯碼頭39-39B號土地相關的違規案。據此,法庭接受上訴,對11名提出上訴的被告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