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界確認簽字”問題近日經《青年報》反映後,受到眾多讀者關注。
已有一些案件不得不訴諸法庭,例如興安省一家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因鄰居未籤邊界確認而停止向民眾發證,被興安省第五區域人民法院判決敗訴,就是典型案例。
尚未有邊界確認簽字,就停發房產證
根據2026年6月29日第01/2026/HC-ST號行政一審判決,1998年L先生夫婦在太平省T市社(今屬興安省T坊)購買了已持有房產證的第266號地塊,並穩定建房居住。
2022年,國家從該地塊收回17.3平方米用於拓寬道路,剩餘面積為126.9平方米。扣除移交用於修路的面積後,L先生夫婦提交了剩餘部分的變更登記和房產證發放申請,但未獲處理。
申請被退回的原因是相鄰住戶對地塊邊界、界樁存在爭議。
2025年7月31日,L先生夫婦繼續提交房產證發放申請。
2025年8月8日,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會同地方政府和居民組進行實地檢查。
由於兩戶家庭對邊界、界樁意見不一致,邊界確認未能完成,並記入工作紀要。此後,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處理發證事宜。
據L先生夫婦稱,鄰居家庭雖然不同意邊界,但沒有提供證據,也沒有已由職能部門受理處理的邊界爭議申請。
同時,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也未按規定製作邊界、界樁說明表。因此,該機構不予變更登記、不向L先生夫婦發證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他們的權益。

因缺少邊界簽字而不發證屬違法
合議庭認為,2025年7月1日,T坊人民委員會曾就L先生夫婦地塊與相鄰住戶的爭議進行調解,並指導向法院起訴。此後,坊人民委員會未再接收、受理任何相關爭議申請。
在2025年7月31日接收發證登記申請時,沒有任何國家機關正在受理處理對L先生夫婦地塊土地使用權的爭議,也沒有采取阻止交易措施的決定或暫停變更登記的決定。
相鄰住戶不同意邊界、界樁或繼續提交建議書,並非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拒絕或拖延處理申請的法律依據。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不能援引太平省資源與環境廳2024年10月第330號投訴處理決定,來作為尚未處理發證申請的理由。
原因是該決定只要求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在邊界、界樁依法在實地得到具體確定後,進行地籍測量、地籍摘錄。
合議庭認為,第26/2024/TT-BTNMT號通知第13條第3款c項已規定相鄰土地使用人不簽署邊界、界樁確認時的處理順序,並未規定不簽署邊界確認時土地登記機關可以停止處理申請,而必須按順序處理。
然而,在2025年8月8日實地檢查後,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製作邊界、界樁說明表,未移送鄉級人民委員會公開張貼,也未繼續執行規定的步驟……
基於上述依據,合議庭認定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未充分履行程序、手續,未保證申請處理期限,侵犯了起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合議庭接受全部起訴請求,宣判其不繼續處理2025年7月31日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的行為違法,責令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嚴格按規定順序、手續和期限繼續履行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