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国“大佬”5200万美元跨境转移资金,两名前银行员工协助

越南:中国“大佬”5200万美元跨境转移资金,两名前银行员工协助

为了让这笔巨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各被告得到了两名前银行员工的协助,相关卷宗被伪装成进出口业务进行准备。

根据河内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并移送法院准备开庭审理的起诉书,这些卷宗和合同背后并不存在实际的货物买卖活动。两家企业被用来跨境转移资金,交易总额超过5200万美元,相当于近1.2万亿越南盾。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这些数百万美元的资金能够以商业支付名义转移,该团伙得到了黎登科(Lê Đăng Khoa)和丁氏历(Đinh Thị Lịch)的助力,两人曾在东方商业股份银行(OCB)河内分行工作。

资金通过没有实际货物的合同流转

根据起诉书,这条跨境“输送”数千万美元的线路始于阮孟玲(Nguyễn Mạnh Linh)与中国籍人员郑燕飞(Zheng Yan Fei,又名冯果东)之间的关系。

两人自2019年起相识。此后,玲通过其在越南设立和使用的企业,参与越南与中国之间的资金转移活动。

寻找客户的上游由郑燕飞负责。当有人需要跨境转账时,此人先商定费用,然后与玲配合实施。

根据起诉书,当有客户需要将资金从越南转到境外时,钱会被转入玲的个人账户。随后,玲将钱转入企业账户,以进行国际支付交易。

反向则相反,当境外的资金转入越灵公司账户后,玲提取现金再交给郑燕飞。

由此可见,资金可以双向跨境流动。但要让这些交易以国际支付的形式完成,该团伙需要有企业和能够体现货物买卖活动的凭证。

起诉书指出,被使用的两个法人是越灵公司和丰林公司。

在纸面上,这些企业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他们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涉及芯片电阻类商品。

然而,诉讼机关指控这两家公司并没有与所申报交易相对应的实际经营活动。相关合同和凭证被用于跨境转移资金。

为了让这些卷宗能够进入银行交易,玲的团伙还需要了解企业手续、会计和国际支付的人员。这一环节引出了两名前OCB员工的角色。

两名前银行员工与数十亿越南盾的取款

黎登科和丁氏历曾同在OCB河内分行工作。根据起诉书,历是科在客户服务部门的员工。

通过与阮孟玲的关系,科参与协助与公司手续和银行交易相关的工作。

据诉讼机关称,科和历为玲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其准备用于国际支付业务的卷宗和手续。

这些工作包括完善法律卷宗、凭证以及银行检查和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结果认定历从越灵公司在MSB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进行了16次取现,共计969亿越南盾。

不仅如此,历还进行了七次存款,共计超过364.6亿越南盾,存入阮孟玲的个人账户。

根据起诉书,科获利约4000万越南盾。历被认定的金额为3000万越南盾,与六个月的会计工作有关。阮孟玲被认定获利约3亿越南盾。

除两名前银行员工外,参与企业运营和会计工作的人员也被调查机关查明。

其中,中国籍人员孟军(Meng Jun)受玲之托,挂名丰林公司并参与实施交易。但由于孟军为中国籍,便请妻子黎氏好(Lê Thị Hảo)挂名企业经理,自己则担任会计长。

根据调查结果,好签署了一些卷宗并进行了取款,但并不知晓资金转移活动的实际目的。调查机关没有对好进行刑事处理的依据。

另一人黎清芳(Lê Thanh Phương)自2021年7月起受玲之托挂名会计。根据起诉书,芳从事会计工作、签署凭证并按要求参与交易。

在这条交易链条各环节人员的参与下,两家企业成了数千万美元跨境转移的中转站,调查机关认定的总金额高达近1.2万亿越南盾。

超过4000万美元转出,近1200万美元转入

根据起诉书,越灵公司共办理了向境外转移3550万美元的交易,同时从境外接收1100万美元。

在丰林公司,转出境外的金额为470万美元,接收的金额为70万美元。

将两家企业的交易相加,调查结果认定被非法跨境转移的资金总额为5200万美元,相当于超过1.2万亿越南盾。

其中,超过4020万美元从越南转到境外,相当于超过9238亿越南盾。反向则近1180万美元被转入越南,相当于超过2694亿越南盾。

根据起诉书,在需要向中国合作伙伴汇款的人员中有陈青松(Trần Thanh Tùng),与AEG公司的交易有关。该企业将超过638亿越南盾转入了阮孟玲的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款项被记为“购买工程树木的定金”,尽管实际上并不存在凭证内容所述的树木买卖交易。

另一起案件是中国籍人员杨静(Yang Jing),河内一家技术企业的分公司经理。

据诉讼机关称,杨静让员工使用账户进行了八次转账,共计14亿越南盾,用于向中国转移资金的需求。

这些案例表明,该团伙如何从有需求的各上游接单收款,随后利用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与此同时,被认定负责寻找客户并协调组织资金转移活动的郑燕飞,已于2025年6月11日离境越南。

调查机关已向中方办理司法委托手续,但在完成卷宗时尚未收到结果。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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