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审核关于《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与执行措施的法令草案档案,该草案将取代第131/2021号法令。
提议简化伤残军人认定烈士的档案材料
据起草该草案的内务部称,对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伤残军人,办理烈士认定档案的规定过于严格、僵化。
实际上,许多重伤残军人,尤其是身体损伤比例在81%以上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病情危重、死亡风险较高时,家属往往申请将其接回家中(希望在家离世),或转至有功人员疗养机构治疗。
正如《青年报》此前所报道,许多重伤残军人(身体损伤比例81%以上,即一等伤残军人),或在疗养中心被照护的伤残军人,去世时没有医院的病历和死亡讨论记录。
这些情况均无法按现行规定提供完整档案和证件,导致尽管死亡原因与战争创伤直接相关,仍难以审核认定为烈士。
内务部还提议修改和补充有关烈士、伤残军人认定的规定,适用于在建设边境线时执行具有危险性质的国防安全任务、执行秘密任务,或执行制止、抓捕有危害社会行为对象的任务,而该对象随后依法被处理的情形。
起草机关提议,对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伤残军人认定烈士时,删除“县级及以上医院旧伤复发治疗病历,以及载明旧伤复发为主要死亡原因的死亡讨论记录”这一规定。
目前,草案规定:对因伤死亡、身体损伤比例在81%以上的伤残军人及享受伤残军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员,依据身体损伤比例鉴定记录副本或伤残军人档案摘录,签发牺牲证明。
第二种情形是:身体损伤比例在61%至80%的伤残军人及享受伤残军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员死亡,须有身体损伤比例鉴定记录副本或伤残军人档案摘录,以及曾为其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摘要或确认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旧伤复发。
实践中,许多在执行秘密任务、国防安全特殊任务时牺牲的情形,因保密要求或资料随时间推移不再完整,难以按一般规定完善档案。
目前,草案提出了对执行秘密任务时牺牲者认定烈士的档案依据,方向是简化烈士认定档案。
此举既保障保守国家秘密、确保国防安全的要求,又能记录、褒扬并全面落实对革命有功人员的制度和政策。

提议扩大烈士认定范围
草案还提到在条件特别艰苦的边境、海上、海岛直接执行国防安全任务时,因患病或事故无法及时救治的情形。
据国防部和公安部意见,许多军人在边境、海上、海岛执行任务时患病或遭遇事故,病情严重需急救,但超出医务所能力,遂由飞机转送医院救治,之后死亡。
实际上,上述情形虽经救治但因超出岛上医疗能力而死亡,未被审核认定为烈士,给审核和落实其亲属的待遇政策造成困难。
此外,对于公安力量而言,打击预防犯罪任务的执行范围日益扩大,包括及早、远程预防、发现和制止犯罪的活动。但现行规定仅提及“直接执行打击犯罪任务”的情形,未能充分涵盖实际。
至于军队,国防安全任务中可能出现患病、遭遇事故须转院治疗但随后死亡的情形。
一些关于烈士、伤残军人认定的标准,如“特别勇敢”,或执行任务的条件,在统一适用上仍存在困难。
因此起草机关认为,上述内容需继续研究完善,朝着更加概括、灵活的方向,为政府作出详细规定提供依据。
过去一段时间,职能部门已审核处理7000多份积压档案,其中已向总理呈报为约2400名烈士授予“祖国记功”证书,并认定2700多名伤残军人及享受伤残军人同等待遇政策的人员。
对尚不符合条件的,职能部门已审核、作出结论并公开解释,未产生申诉、控告。实际上,大部分积压档案是由于战争期间档案遗失、革命者在秘密条件下活动、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去世等原因所致……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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