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建设厅正在就一项决议草案征求民众和相关单位意见。草案拟规定,在胡志明市租住、借用或寄住合法住所者办理常住登记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积。根据草案内容,胡志明市预计继续采用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

这一门槛在胡志明市已有执行基础。自2021年《居住法》生效起,胡志明市即适用8平方米/人的标准,并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市人民委员会第2514号文件继续沿用。胡志明市与平阳省、巴地头顿省合并后,原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标准出现差异:原平阳省为8平方米/人,原巴地头顿省为10平方米/人。

草案说明指出,标准不统一带来多项限制,包括同一地区公民居住权落实不够平等统一、给常住登记机关带来困难、影响乡级和协调机构指导与处理档案,以及难以同步更新内部流程和信息系统。差异还可能引发民众反映和投诉。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在呈文中表示,选择8平方米/人可保持原胡志明市和平阳省的门槛不变,同时将原巴地头顿省的门槛从10平方米降至8平方米,不会提高多数民众的登记条件。

市公安局也建议采用8平方米/人以便统一适用。草案强调,决议仅规定最低面积,不改变法律已规定的面积条件确认和常住登记程序的权限、顺序与档案。消防安全、建设秩序、出租房经营条件、卫生和居住质量等问题,仍由专门法律管理、检查和处置,不以常住登记条件替代专门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