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建設廳正在就一項決議草案徵求民眾和相關單位意見。草案擬規定,在胡志明市租住、借用或寄住合法住所者辦理常住登記所需的最低住房面積。根據草案內容,胡志明市預計繼續採用每人8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準。
這一門檻在胡志明市已有執行基礎。自2021年《居住法》生效起,胡志明市即適用8平方米/人的標準,並於2023年6月10日通過市人民委員會第2514號文件繼續沿用。胡志明市與平陽省、巴地頭頓省合併後,原屬不同行政區域的標準出現差異:原平陽省為8平方米/人,原巴地頭頓省為10平方米/人。
草案說明指出,標準不統一帶來多項限制,包括同一地區公民居住權落實不夠平等統一、給常住登記機關帶來困難、影響鄉級和協調機構指導與處理檔案,以及難以同步更新內部流程和信息系統。差異還可能引發民眾反映和投訴。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在呈文中表示,選擇8平方米/人可保持原胡志明市和平陽省的門檻不變,同時將原巴地頭頓省的門檻從10平方米降至8平方米,不會提高多數民眾的登記條件。
市公安局也建議採用8平方米/人以便統一適用。草案強調,決議僅規定最低面積,不改變法律已規定的面積條件確認和常住登記程序的權限、順序與檔案。消防安全、建設秩序、出租房經營條件、衛生和居住質量等問題,仍由專門法律管理、檢查和處置,不以常住登記條件替代專門管理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