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17日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安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作吸纳、解释与修改报告,国会法律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代表委员会常务处作审查意见报告。草案修改后共3部分、25章、416条。
据政府报告,草案新增11项罪名、63项新的定罪与量刑情节,在10项罪名中补充预备犯罪的责任规定,并对24项罪名增设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草案还删除6项罪名的死刑、从现行罪名中删除38项行为和3项罪名,部分制度按减轻刑事责任方向修改。
国会法律司法委员会常务处认为,草案基本贯彻了近期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改革、防控犯罪及发展科技的主张,但指出草案“刑事化多于非刑事化”,建议起草机关继续研究新增罪名与行为的必要性。委员会还建议充分制度化不将经济、行政、民事关系刑事化的要求,并对环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行为适用严厉的刑事政策与制裁。
关于从宽政策,草案规定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并积极完整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或在起诉、一审阶段接受量刑建议的被告人,法院可判处低于法定刑幅最低刑的刑罚,且不要求必须处于相邻较轻刑幅。多数常务处意见同意在侦查阶段适用,但不赞成在起诉和一审阶段以接受刑罚为条件适用从宽,认为自愿认罪本身已是从宽依据;另有意见认为结合简化程序可加快办案、节约诉讼资源。
在商业法人刑事责任方面,多数意见同意不将商业法人视为犯罪主体,而是与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并受法人指导或批准实施行为的个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取消商业法人有期限停止营业刑罚的建议,常务处主张保留,但明确不适用于作为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业法人。
关于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常务处赞同继续缩小死刑,但认为逐项取消需慎重考虑。部分意见建议对非法买卖毒品罪和性侵16岁以下者罪保留死刑,以避免削弱威慑与预防效果;另有意见赞同草案取消6项罪名死刑的方向。委员会要求起草机关继续研究吸纳,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