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17日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作吸納、解釋與修改報告,國會法律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代表委員會常務處作審查意見報告。草案修改後共3部分、25章、416條。

據政府報告,草案新增11項罪名、63項新的定罪與量刑情節,在10項罪名中補充預備犯罪的責任規定,並對24項罪名增設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草案還刪除6項罪名的死刑、從現行罪名中刪除38項行為和3項罪名,部分制度按減輕刑事責任方向修改。

國會法律司法委員會常務處認為,草案基本貫徹了近期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網絡安全、司法改革、防控犯罪及發展科技的主張,但指出草案“刑事化多於非刑事化”,建議起草機關繼續研究新增罪名與行為的必要性。委員會還建議充分制度化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的要求,並對環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行為適用嚴厲的刑事政策與制裁。

關於從寬政策,草案規定偵查階段自願認罪並積極完整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或在起訴、一審階段接受量刑建議的被告人,法院可判處低於法定刑幅最低刑的刑罰,且不要求必須處於相鄰較輕刑幅。多數常務處意見同意在偵查階段適用,但不贊成在起訴和一審階段以接受刑罰為條件適用從寬,認為自願認罪本身已是從寬依據;另有意見認為結合簡化程序可加快辦案、節約訴訟資源。

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方面,多數意見同意不將商業法人視為犯罪主體,而是與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並受法人指導或批准實施行為的個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取消商業法人有期限停止營業刑罰的建議,常務處主張保留,但明確不適用於作為信貸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的商業法人。

關於縮小死刑適用範圍,常務處贊同繼續縮小死刑,但認為逐項取消需慎重考慮。部分意見建議對非法買賣毒品罪和性侵16歲以下者罪保留死刑,以避免削弱威懾與預防效果;另有意見贊同草案取消6項罪名死刑的方向。委員會要求起草機關繼續研究吸納,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