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静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机关10月17日通报,已对杨金良(1971年生,住石溪乡)作出起诉决定,并执行逮捕令予以临时羁押。杨金良被控“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134条第4款。警方未在通报中说明起诉的具体时间及案件此前的调查经过。
据警方初步信息,今年6月15日,杨金良与Đ.T.T在杨金良位于石溪乡的家中一同饮酒。酒后两人发生矛盾,Đ.T.T向杨金良投掷水杯。杨金良随后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击打Đ.T.T头部,造成后者颅脑损伤,身体损伤程度为70%。
警方表示,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杨金良目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将按法律程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