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静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已对杨金良(Dương Kim Lương,1971年生,住石溪乡)作出起诉决定,并以“故意伤害”行为对其执行逮捕令、实施临时羁押。相关罪名适用《刑法》第134条第4款。

调查结果称,2026年6月15日,杨金良与Đ.T.T在其石溪乡家中一同饮酒。饮酒后两人发生矛盾,T.将水杯掷向杨金良。杨金良随后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击打T.头部,致其颅脑损伤,身体损伤比例被认定为70%。

案件由职能机关继续依法处理。上述损伤比例及事发经过来自警方调查结论,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最终刑责仍待司法程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