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靜省公安廳刑事偵查機關10月17日通報,已對楊金良(1971年生,住石溪鄉)作出起訴決定,並執行逮捕令予以臨時羈押。楊金良被控“故意傷害罪”,適用《刑法》第134條第4款。警方未在通報中說明起訴的具體時間及案件此前的調查經過。
據警方初步信息,今年6月15日,楊金良與Đ.T.T在楊金良位於石溪鄉的家中一同飲酒。酒後兩人發生矛盾,Đ.T.T向楊金良投擲水杯。楊金良隨後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擊打Đ.T.T頭部,造成後者顱腦損傷,身體損傷程度為70%。
警方表示,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楊金良目前處於羈押狀態,後續將按法律程序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