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安部长梁三光代表起草机关向国会作吸收、说明与修改报告。草案新增“自愿认罪”“接受刑罚”两项制度,并调整商业法人刑事责任及量刑规则,相关条文仍存不同意见。
根据草案,犯罪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主动、积极完整供述自身犯罪行为及其所知案情,并在追诉和一审阶段接受所建议刑罚的,法院可决定判处低于所适用法定刑幅最低刑的刑罚,但不必限于该条文下一较轻刑幅。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该委员会常委会多数意见赞成将“自愿认罪”列为从宽情形,且仅适用于侦查阶段,不适用于诉讼其他阶段。
对于在追诉和一审阶段增设“接受刑罚”从宽政策,多数意见建议不写入刑法草案,理由是“自愿认罪”已足以作为从宽考量依据,不应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刑罚”;接受刑罚属其义务而非权利,不能成为与有权机关协商换取从宽的条件。另有部分意见支持草案规定,认为同时具备自愿认罪和接受刑罚条件才适用从宽,并配合刑事诉讼法设计简化程序,有助于及时审结案件、缩短流程并节约诉讼资源。
在商业法人刑事责任方面,草案第8条第1款修改犯罪概念,不再将商业法人视为犯罪主体,而仅视为与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受法人指导或批准的个人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梁三光称,起草机关已取消暂停营业有期限的刑罚,并下调部分罪名的罚金,以避免处理过重、影响劳动者生产经营;同时取消按独立行为人比例确定以法人名义犯罪个人刑罚的机制,改由法院根据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个人所得利益裁量。
潘志孝说,草案基本紧扣并全面制度化相关方针,修改集中于国家安全、制度安全、网络安全等特别重要客体,并继续落实司法改革、防控犯罪、科技发展与数字化转型等任务。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委会建议起草机关继续落实“不将经济、行政、民事关系刑事化”以及“对环境和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社区健康行为研究适用严厉刑事政策与制裁”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