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起草機關向國會作吸收、說明與修改報告。草案新增“自願認罪”“接受刑罰”兩項制度,並調整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及量刑規則,相關條文仍存不同意見。

根據草案,犯罪人在偵查階段自願認罪、主動、積極完整供述自身犯罪行為及其所知案情,並在追訴和一審階段接受所建議刑罰的,法院可決定判處低於所適用法定刑幅最低刑的刑罰,但不必限於該條文下一較輕刑幅。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該委員會常委會多數意見贊成將“自願認罪”列為從寬情形,且僅適用於偵查階段,不適用於訴訟其他階段。

對於在追訴和一審階段增設“接受刑罰”從寬政策,多數意見建議不寫入刑法草案,理由是“自願認罪”已足以作為從寬考量依據,不應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刑罰”;接受刑罰屬其義務而非權利,不能成為與有權機關協商換取從寬的條件。另有部分意見支持草案規定,認為同時具備自願認罪和接受刑罰條件才適用從寬,並配合刑事訴訟法設計簡化程序,有助於及時審結案件、縮短流程並節約訴訟資源。

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方面,草案第8條第1款修改犯罪概念,不再將商業法人視為犯罪主體,而僅視為與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受法人指導或批准的個人行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梁三光稱,起草機關已取消暫停營業有期限的刑罰,並下調部分罪名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勞動者生產經營;同時取消按獨立行為人比例確定以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改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得利益裁量。

潘志孝說,草案基本緊扣並全面制度化相關方針,修改集中於國家安全、制度安全、網絡安全等特別重要客體,並繼續落實司法改革、防控犯罪、科技發展與數字化轉型等任務。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委會建議起草機關繼續落實“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以及“對環境和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社區健康行為研究適用嚴厲刑事政策與制裁”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