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其中对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定作出重要调整。草案拟取消对商业法人的有期停业刑罚,并降低部分罪名的罚金,以避免处理过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
10月17日下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受政府总理委托,公安部长梁三光作关于《刑法(修订)》和《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吸收、解释报告。他表示,起草机关已认真研究国会代表在小组和会场上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专职国会代表以及民众、各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以虚心、最大程度吸收和透彻解释的精神进行修改。
针对商业法人的刑罚规定,草案删除了有期停业刑罚,并降低部分罪名对商业法人的罚金,以避免处理过重影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草案还取消了以商业法人名义犯罪的个人按比例确定刑罚的机制,改由法院根据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个人所得利益决定刑罚。
此外,草案补充了自首认罪、接受刑罚的从宽原则和低于法定刑幅最低刑决定刑罚的规定,以确保与《刑事诉讼法》草案一致。在具体罪名部分,起草机关重点调整了涉及人体组织器官买卖、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投资资金管理和招标、环境污染、逃避兵役、国家秘密、知识产权、职务犯罪、交通安全和网络安全等罪名。
草案还补充了修改《刑事执行法》和《特赦法》的内容,并编制了关于新罪名、新犯罪行为、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犯罪准备规定及被废止内容的说明附录。目前,该草案仍在国会审议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