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刑法》修訂草案,其中對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和刑罰規定作出重要調整。草案擬取消對商業法人的有期停業刑罰,並降低部分罪名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
10月17日下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受政府總理委託,公安部長梁三光作關於《刑法(修訂)》和《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吸收、解釋報告。他表示,起草機關已認真研究國會代表在小組和會場上的意見、國會常務委員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專職國會代表以及民眾、各部門和地方的意見,並以虛心、最大程度吸收和透徹解釋的精神進行修改。
針對商業法人的刑罰規定,草案刪除了有期停業刑罰,並降低部分罪名對商業法人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生產經營和勞動者。草案還取消了以商業法人名義犯罪的個人按比例確定刑罰的機制,改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得利益決定刑罰。
此外,草案補充了自首認罪、接受刑罰的從寬原則和低於法定刑幅最低刑決定刑罰的規定,以確保與《刑事訴訟法》草案一致。在具體罪名部分,起草機關重點調整了涉及人體組織器官買賣、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共投資資金管理和招標、環境汙染、逃避兵役、國家秘密、知識產權、職務犯罪、交通安全和網絡安全等罪名。
草案還補充了修改《刑事執行法》和《特赦法》的內容,並編制了關於新罪名、新犯罪行為、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犯罪準備規定及被廢止內容的說明附錄。目前,該草案仍在國會審議過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