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城市发展法》(第18/2026/QH16号法律)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取代此前以第98/2023/QH15号决议形式实施的试点机制,为胡志明市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框架。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已先行通过多项决议,为法律落地作准备。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在2026年8月底的专题会议上颁布决议,规定为执行该法而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至9月22日闭幕的第五次会议,又通过24项具体化法律的决议,内容涉及地下空间、将补偿与安置拆分为独立项目、公交导向开发(TOD)区域规划指标,以及科技与创新创业等。

胡志明市财政与营销大学银行金融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陈氏金莺副教授对《教育与时代报》表示,与第98号决议相比,该法最重要的突破是从“有期限、逐项授予”的试点机制转为法律层级的稳定框架,在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之间系统划分权限。她指出,第98号决议的44项机制政策取得积极成果,但每项机制相对孤立,仍需等待部委指导,且吸引战略投资者的目标未达预期。

据陈氏金莺介绍,该法在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市人民议会可决定部分公共投资项目和重要国家PPP项目的投资主张,可局部调整总体规划,并规定发行多种债券及借款;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可决定大型重要项目投资而无需办理投资主张手续。城市还可在国防、安全、外交、宗教等领域之外试点与现行规定不同或法律尚未规定的政策,期限不超过5年,可再延长不超过5年。

该法还纳入第98号决议未充分涵盖的增长动力,包括与土地增值收益回收机制相结合的公交导向开发、自由贸易区、综合物流区、填海城市区、与国际金融中心对接,以及数字经济、数据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陈氏金莺称,如果说第98号决议是“逐点解锁”,该法则是“交付一套完整工具”,让城市主动设计政策。

在资金动员方面,市人民议会可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债券、工程债券、城市债券、绿色债券及国内外借款,条件是保障公共债务安全指标;服务重点项目的城市债券和工程债券可通过设于该市的国际金融中心发行。该法还为战略投资者设有专门机制,附带严格的财务能力条件。

陈氏金莺建议胡志明市优先按“瓶颈”而非文件数量排序,尽快出台为资金和项目开路的决议,并将分级授权延伸至坊、乡和特区,配套业务指导和资源。她还提出将投资流程标准化和数字化,对TOD和重点PPP项目先行实施,并建立数据监督、独立监督和与负责人挂钩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