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城市發展法》(第18/2026/QH16號法律)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取代此前以第98/2023/QH15號決議形式實施的試點機制,為胡志明市建立長期穩定的法律框架。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已先行通過多項決議,為法律落地作準備。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在2026年8月底的專題會議上頒佈決議,規定為執行該法而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工作;至9月22日閉幕的第五次會議,又通過24項具體化法律的決議,內容涉及地下空間、將補償與安置拆分為獨立項目、公交導向開發(TOD)區域規劃指標,以及科技與創新創業等。

胡志明市財政與營銷大學銀行金融技術研究院副院長陳氏金鶯副教授對《教育與時代報》表示,與第98號決議相比,該法最重要的突破是從“有期限、逐項授予”的試點機制轉為法律層級的穩定框架,在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和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之間系統劃分權限。她指出,第98號決議的44項機制政策取得積極成果,但每項機制相對孤立,仍需等待部委指導,且吸引戰略投資者的目標未達預期。

據陳氏金鶯介紹,該法在三個方面作出規定:市人民議會可決定部分公共投資項目和重要國家PPP項目的投資主張,可局部調整總體規劃,並規定發行多種債券及借款;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決定大型重要項目投資而無需辦理投資主張手續。城市還可在國防、安全、外交、宗教等領域之外試點與現行規定不同或法律尚未規定的政策,期限不超過5年,可再延長不超過5年。

該法還納入第98號決議未充分涵蓋的增長動力,包括與土地增值收益回收機制相結合的公交導向開發、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填海城市區、與國際金融中心對接,以及數字經濟、數據經濟、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陳氏金鶯稱,如果說第98號決議是“逐點解鎖”,該法則是“交付一套完整工具”,讓城市主動設計政策。

在資金動員方面,市人民議會可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項目債券、工程債券、城市債券、綠色債券及國內外借款,條件是保障公共債務安全指標;服務重點項目的城市債券和工程債券可通過設於該市的國際金融中心發行。該法還為戰略投資者設有專門機制,附帶嚴格的財務能力條件。

陳氏金鶯建議胡志明市優先按“瓶頸”而非文件數量排序,儘快出臺為資金和項目開路的決議,並將分級授權延伸至坊、鄉和特區,配套業務指導和資源。她還提出將投資流程標準化和數字化,對TOD和重點PPP項目先行實施,並建立數據監督、獨立監督和與負責人掛鉤的責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