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交通警察局(Cục CSGT)近日就多起连环追尾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认定作出解释。该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安全距离”定义为同车道后车与前车之间的最小间距,以确保前车突然减速或停车时后车能够避免碰撞。这一距离根据车速、路面状况、车辆安全系统和驾驶员反应等因素计算。

据交警局通报,10月16日在北宁省至河内市方向的国道1号第136+100公里处,发生涉及7辆汽车的连环碰撞,包括2辆卡车、4辆小汽车和1辆客车。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一辆小汽车车头受损。初步原因认定为两辆卡车和一辆小汽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同向车辆。案件由北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处处理。

此前9月18日,胡志明市—中良高速第19公里处往胡志明市方向也发生5车连环事故,涉及1辆客车、2辆小汽车和2辆皮卡。职能部门认定,原因包括第三辆小汽车在周末车流密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撞上前方两车,后方客车同样未确保距离,继续追撞前车。

关于处罚,交警局表示,对未保持安全距离并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将处以2000万至2200万越南盾罚款,并扣减驾驶证10分。该局指出,执勤力量无法在所有行驶情况下测量车距,处罚主要在设有安全距离标志、标线的地点结合测速监控系统进行;发生事故时,则由职能部门调查确定原因,若结论认定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导致事故,同样作为处理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第38/2024/TT-BGTVT号通知,车速低于60公里/小时时,驾驶员须根据车流密度和实际交通状况主动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在降雨、雾天、路面湿滑、弯道陡坡或视线受限条件下,须将安全距离调整至大于标志或规定数值。交警局称,驾驶员对安全距离的判断来自驾驶经验,可通过道路上的标志和车距标线进行校验,尤其在高速公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