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交通警察局(Cục CSGT)近日就多起連環追尾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認定作出解釋。該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安全距離”定義為同車道後車與前車之間的最小間距,以確保前車突然減速或停車時後車能夠避免碰撞。這一距離根據車速、路面狀況、車輛安全系統和駕駛員反應等因素計算。

據交警局通報,10月16日在北寧省至河內市方向的國道1號第136+100公里處,發生涉及7輛汽車的連環碰撞,包括2輛卡車、4輛小汽車和1輛客車。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一輛小汽車車頭受損。初步原因認定為兩輛卡車和一輛小汽車駕駛員未注意觀察、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追尾同向車輛。案件由北寧省公安廳交通警察處處理。

此前9月18日,胡志明市—中良高速第19公里處往胡志明市方向也發生5車連環事故,涉及1輛客車、2輛小汽車和2輛皮卡。職能部門認定,原因包括第三輛小汽車在週末車流密集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前方兩車,後方客車同樣未確保距離,繼續追撞前車。

關於處罰,交警局表示,對未保持安全距離並造成事故的駕駛員,將處以2000萬至2200萬越南盾罰款,並扣減駕駛證10分。該局指出,執勤力量無法在所有行駛情況下測量車距,處罰主要在設有安全距離標誌、標線的地點結合測速監控系統進行;發生事故時,則由職能部門調查確定原因,若結論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且導致事故,同樣作為處理依據。

根據交通運輸部第38/2024/TT-BGTVT號通知,車速低於60公里/小時時,駕駛員須根據車流密度和實際交通狀況主動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在降雨、霧天、路面溼滑、彎道陡坡或視線受限條件下,須將安全距離調整至大於標誌或規定數值。交警局稱,駕駛員對安全距離的判斷來自駕駛經驗,可通過道路上的標誌和車距標線進行校驗,尤其在高速公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