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越南国会代表小组第12组(富寿省与金瓯省代表团)讨论《计量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时,富寿省国会代表周文明提出多项技术性修改意见,并建议在禁止行为条款中增列不得干扰测量数据传输、造成数据中断或丢失的规定。

周文明表示,草案相较此前版本已完善较多,起草机关已核查并补充评估内容,草案贴近党和国家相关决议、指示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符合宪法,不增加组织和个人在计量活动中的义务,并对计量领域数字化转型、按风险程度管理、减少事前审批和收窄乡级检查分权等问题作出明确。他同时就术语、概念定义和数字化转型相关内容提出进一步修改建议。

在具体条文上,周文明建议参考国际计量学词汇文件重新界定“计量”概念,将“计量”表述为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将“国际计量大会”的中文表述调整为更贴近原名的说法;删除“标准物质”中的“物质”一词并补充“以物质或材料形式存在”的表述;将“测量结果”统一改为“测量结果”并全文一致使用;把“计量技术基础设施”改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或“计量基础设施”,以免与建设法中的“技术基础设施”混淆,并删除国家、部委、行业、地方、组织和企业分级表述,改由政府规定细节。

他还建议合并草案第17款和第18款中关于“测量和校准能力”与“国际公认的测量和校准能力”的术语,保留后者并明确其依据国际计量局数据库和国际计量委员会互认安排评估、承认和公布。关于国家计量政策,他建议删除第5条第3款中“计量技术基础设施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部分”的表述,因为第3条解释性条款已有相同内容;并在第5a条中考虑允许将计量保障计划的建设、公布和实施经费纳入根据中小企业支持法实施的企业支持计划。

在禁止行为方面,草案第7条第2款禁止故意篡改测量结果、测量器具(包括软件)。周文明建议补充规定,禁止对数据传输网络、测量数据系统和测量数据管理系统施加影响,造成数据中断或丢失,并建议对这类行为设定严格处理措施,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追究刑事责任。他提到,近期针对环境数据的负面干预行为已对生态环境和国家管理效果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检定、校准和试验机构,周文明认为草案第25条第2款设计较为复杂,建议拆分为“被指定机构的条件”和“指定评估”两款,具体标准由政府规定细节;在指定评估中,符合越南标准或相应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可结果可作为能力证据,无需主管机关重新审查。他还建议在数字化转型条款中补充“数据安全”表述,与国会正在审议的数据安全法相衔接,并调整国家数字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相关表述。

上述意见汇总自越南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与越南计量协会联合举办的“完善《计量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意见”研讨会,参加者包括越南计量协会、越南检测实验室协会、北宁省标准计量质量分局的专家、科学家以及越南计量协会成员企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