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越南國會代表小組第12組(富壽省與金甌省代表團)討論《計量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時,富壽省國會代表周文明提出多項技術性修改意見,並建議在禁止行為條款中增列不得干擾測量數據傳輸、造成數據中斷或丟失的規定。

周文明表示,草案相較此前版本已完善較多,起草機關已核查並補充評估內容,草案貼近黨和國家相關決議、指示以及有關國際條約,符合憲法,不增加組織和個人在計量活動中的義務,並對計量領域數字化轉型、按風險程度管理、減少事前審批和收窄鄉級檢查分權等問題作出明確。他同時就術語、概念定義和數字化轉型相關內容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

在具體條文上,周文明建議參考國際計量學詞彙文件重新界定“計量”概念,將“計量”表述為關於測量及其應用的科學;將“國際計量大會”的中文表述調整為更貼近原名的說法;刪除“標準物質”中的“物質”一詞並補充“以物質或材料形式存在”的表述;將“測量結果”統一改為“測量結果”並全文一致使用;把“計量技術基礎設施”改為“國家計量基礎設施”或“計量基礎設施”,以免與建設法中的“技術基礎設施”混淆,並刪除國家、部委、行業、地方、組織和企業分級表述,改由政府規定細節。

他還建議合併草案第17款和第18款中關於“測量和校準能力”與“國際公認的測量和校準能力”的術語,保留後者並明確其依據國際計量局數據庫和國際計量委員會互認安排評估、承認和公佈。關於國家計量政策,他建議刪除第5條第3款中“計量技術基礎設施是國家質量基礎設施一部分”的表述,因為第3條解釋性條款已有相同內容;並在第5a條中考慮允許將計量保障計劃的建設、公佈和實施經費納入根據中小企業支持法實施的企業支持計劃。

在禁止行為方面,草案第7條第2款禁止故意篡改測量結果、測量器具(包括軟件)。周文明建議補充規定,禁止對數據傳輸網絡、測量數據系統和測量數據管理系統施加影響,造成數據中斷或丟失,並建議對這類行為設定嚴格處理措施,若造成嚴重後果可追究刑事責任。他提到,近期針對環境數據的負面干預行為已對生態環境和國家管理效果造成嚴重後果。

關於檢定、校準和試驗機構,周文明認為草案第25條第2款設計較為複雜,建議拆分為“被指定機構的條件”和“指定評估”兩款,具體標準由政府規定細節;在指定評估中,符合越南標準或相應國際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認可結果可作為能力證據,無需主管機關重新審查。他還建議在數字化轉型條款中補充“數據安全”表述,與國會正在審議的數據安全法相銜接,並調整國家數字平臺建設、運行和維護相關表述。

上述意見彙總自越南科學技術協會聯合會與越南計量協會聯合舉辦的“完善《計量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意見”研討會,參加者包括越南計量協會、越南檢測實驗室協會、北寧省標準計量質量分局的專家、科學家以及越南計量協會成員企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