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靜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對楊金良(Dương Kim Lương,1971年生,住石溪鄉)作出起訴決定,並以“故意傷害”行為對其執行逮捕令、實施臨時羈押。相關罪名適用《刑法》第134條第4款。

調查結果稱,2026年6月15日,楊金良與Đ.T.T在其石溪鄉家中一同飲酒。飲酒後兩人發生矛盾,T.將水杯擲向楊金良。楊金良隨後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擊打T.頭部,致其顱腦損傷,身體損傷比例被認定為70%。

案件由職能機關繼續依法處理。上述損傷比例及事發經過來自警方調查結論,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最終刑責仍待司法程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