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作說明。草案提出對個人持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極簡治理機制,不強制設立公司主席和會計長,允許採用適合的會計組織方式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降低個體工商戶轉製為企業後的合規成本。
草案同時調整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再以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人數為條件,改用年度平均勞動者人數,並將上限設為不超過300人、總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南盾、總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南盾。政府還擬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收門檻提高至每年100億越南盾,適用於企業和常住個人。
在支持措施方面,草案允許地方使用地方預算投資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孵化設施,供中小企業租用;規定劃出部分已投資基礎設施的土地面積供中小企業承租,支持減免土地租金,並新增向中小企業發放代金券以支付減免租金補貼的形式。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指出,草案中三項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不合理,且在實踐中難以適用。該委員會認為,三項標準每年變動,認定須等待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導致許多情況下難以確定企業是否屬於中小企業,也不利於實施3至5年的中長期支持政策。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研究按各組企業特點確定標準,採用連續2至3年的信息數據,並明確對受惠範圍和資源的影響,避免政策被濫用。該委員會基本贊同支持中小企業獲取經營場地,但指出相關內容直接涉及土地、預算和公共資產法律,建議按明確目標、對象和原則的方向修改。
該委員會還表示,在收入有限的地方,用地方預算投資基礎設施供企業租用難以落實;規定每個園區平均安排20公頃或5%面積,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資源不同而難以保證可行性。對於前5年減免至少30%土地轉租租金的措施,審查機構要求明確預算來源和返還機制,並防止出現為獲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