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審議《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草案擬擴大鄉級公安的偵查權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會上作吸收、解釋與修改報告,說明相關條款的調整思路。
爭議集中在草案第41條。阮輝進表示,部分意見贊成讓中級偵查員、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長、副公安長者獲得更大權限,同時建議補充訴訟活動的監督機制;另一些意見則擔心工作壓力,認為權限範圍規定得相對寬泛,建議對非常嚴重、特別嚴重的案件設定授權路線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稱,擴大權限是應公安部請求作出,目的是從基層及時處理案件,減輕省級偵查機關負擔。但草案已嚴格限定分工範圍:上述鄉級公安長、副公安長只能處理鄉級轄區內的犯罪線索、立案及偵查較輕犯罪、嚴重犯罪,以及情節簡單、證據清楚的非常嚴重犯罪案件。
草案同時規定,這些偵查員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規定的任務和權限,無權決定適用、變更或取消特殊訴訟偵查措施。相關權限須在省級偵查機關首長分派的基礎上行使,不向鄉級公安授予獨立、過寬的權限,並加強訴訟活動監督。第41條第2款具體確定了分派範圍、任務、權限及排除情形。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就草案的審查、修改情況作報告,稱法典已基本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上保持一致。該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與刑法草案起草機關密切配合,確保兩部法律草案之間的統一。
在商業法人的立案及查封財產、凍結賬戶等強制措施方面,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存在兩種意見。刑法草案規定,商業法人可能實施指揮、操控個人犯罪的行為,或僅為犯罪目的而設立;為給偵查、起訴、審判和量刑提供依據,刑訴法草案需規定對商業法人的立案,必要時採取查封財產、凍結賬戶措施,以防轉移財產、保障判決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