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下午在小组讨论中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施行该法的决议草案,同场还讨论了《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当天上午,国会全体会议听取了《资产拍卖法(修订)》《律师法(修订)》《收养法(修订)》的呈文与审查报告,随后就这三项法案分组讨论。

此前10月17日,国会已听取公安部长梁三光就《刑法(修订)草案》所作的吸收、解释与整理报告。梁三光表示,多项重要内容已获吸收并修改补充,包括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责任、预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商业法人规定,并新增若干罪名和犯罪行为,同时删除部分罪名。

梁三光称,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涉及有组织犯罪团伙、正当防卫、对商业法人及以商业法人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适用刑罚、犯罪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等规定。起草机关经研究后调整了商业法人与相关个人的刑罚条款,方向是取消有期限停止营业的刑罚、降低部分罪名的商业法人罚金,以避免处理过重、影响劳动者所在的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同时取消了按独立实施犯罪个人的比例来确定以商业法人名义犯罪个人刑罚的机制,改为规定原则,由法院根据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个人所获利益决定刑罚。起草机关还补充了宽大原则,以及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者可在法定刑幅度最低值以下决定刑罚的规定,以与《刑事诉讼法》草案保持一致。